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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简易计税办法,有效降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刘刘4615 2019-12-15

税收大管家 2019-12-08 22:14:28

建筑行业自2016年5月1日纳入营改增以来,就一直饱受税收困扰。在原营业税的征管体制下,只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对于进项发票没有太迫切的需求。营改增之后,按照一般纳税人销项减进项的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就不得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建筑业的税率从最初11%,2017年5月下降到10%,2018年4月进一步下降到9%,但是建筑企业想要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只在理论上比较美好。受困于行业现状,很多原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等成本开支,为了节省采购费用,往往从自然人、个体户处采购,实践中很难获得正规的进项发票,所以就出现了很多虚开乱象。

营改增以来,建筑业饱受税收困扰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很大,为了给企业减负,税收政策上确实给了不少真金白银,例如给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10%加计抵减的政策,体现了对这类行业的照顾。

但是建筑业却被忽视了!没有任何政策利好,主要用于抵扣的原材料税率从16%下降到13%,销项只下降了一个点,进项却下降了3个点,建筑业的税负反倒上升了,也没有加计抵减的政策,可以说是“姥姥不疼、爷爷不爱”。

巧用简易计税办法,有效降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销项下降1个点,进项下降3个点,建筑业税负反倒上升

想要改变进项环节难以取得正规合进发票的现状,短期内是很难的。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来说,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意味着要承担沉重的税负,只能逼着建筑业想尽办法去虚开发票、压缩成本、甚至偷工减料!

难道就只能走旁门左道了吗?非也!

其实在税收上,还是有一个口子的,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是按照当期销售额的3%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在政策上,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机器设备安装,必须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是规定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服务。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无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以有效控制在3%以下。

巧用简易计税办法,有效降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选择简易计税,把增值税税负率控制在3%以下

建筑工程老项目

简单的说,就是营改增试点之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而营改增之前发生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方已经开工,营改增以后发生专业分包业务(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业务),对分包方而言,也算老项目,也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类老项目也逐渐完工,以后将不再有这类项目。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只负责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的建筑服务。这类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因为这类业务,材料的采购几乎没有,进项税额也很少,采用简易计税可以有效控制税负。

为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甲方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建筑工程,而这里的“部分”并为明确规定比例,可以是一万元材料,也可以是100元的材料,灵活性很大。又如发包方为工程提供水费、电费或者机油费,都可以算是“甲供”。

机器设备的安装属于甲供工程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对于机器设备生产企业来说,绝对算是重大利好。假如按照原来的混合销售规定来说,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都要按照销售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现在可以分拆成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并且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可以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规定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服务

这类服务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必须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这与前四类的规定不一样,前四类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而这类业务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这里有几个要点,一是适用主体必须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分包单位;二是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灯服务三是甲供工程的采购比例也没有规定。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不是选择简易计税就一定利大于弊。

一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之后,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应当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单独核算。这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之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适用3%征收率,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抵扣的进项少了,建筑企业与客户是否能协商好抵扣问题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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