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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节税方略

 webtong 2016-12-17

王国林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业内人士普遍担心外购的混凝土、碎石、砖瓦等因实行简易征收而抵扣不足,甲供材料因无法抵扣会造成税负上升,以致全面营改增试点规定,对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以下简称甲供工程)根据等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实,建筑业只要改变业务流程也是可以节税的。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进行说明。

一、         利用“低征高抵”节税

表明上看,甲供工程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够本”,其实不然,有时还比包工包料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税负高呢。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比包工包料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税负高,原因就是材料的抵扣率为17%,征收的税率只有11%,属低征高抵,会产生一个留抵税额,与此同时,包工包料一般计税办法计税时其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以下简易人工费)却由3%变成11%,有一个上升的税额,它们之间有一个盈亏平衡点。

下面计算它们的盈亏平衡点。设材料的金额为x(不含17%的增值税),人工费金额为y(不含3%的增值税),包工包料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应纳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x1+17%+ y1+3%] ÷(1+11%)×11%-x×17%;人工费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纳税= y×3%,令上述应纳税相等,即{[x1+17%+ y1+3%] ÷(1+11%)×11%-x×17%= y×3%,计算出x=1.2 y,也就是说当材料金额大于人工费1.2倍时,采用包工包料的税负低,反之则相反。如何将甲供工程转变为包工包料工程,方法也很简单,一种是将甲供工程变成甲供材料,即发包方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甲供工程变成甲方供应材料。二是采用代购货物即可取得抵扣凭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如,永兴建筑公司承接安装火龙化工厂一个免税货物的生产设备,设备金额2000万元(不含税),安装费1000万元(不含税)。

如采用甲供工程,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永兴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万元(1000万元×3%)。

如果纳税人换个方法,由火龙化工厂向永兴建筑公司销售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兴建筑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包工包料工程就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为=[20001+17%+1000)(1+3%] ÷(1+11%=3036万元,销项税额为334万元(3036万元×11%),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税为-6万元(334万元-340万元),甲供材料比甲供工程节约税金36万元。

二、委托加工不妨一试

由于建筑所用沙石、混凝土、砖瓦等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建筑业外购材料通常抵扣不足,纳税人可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提高材料的抵扣,如外购混凝土,不如直接从水泥企业购买水泥,这样可以获得17%的抵扣,委托混凝土企业加工混凝土,而混凝土企业可以抵扣水电、沙石等辅助材料,税负也不会高。

三、自建搅拌站不错的选择

  建筑企业可以自己建立搅拌站,这样搅拌站的进项税可以扣,相应的材料如水泥及电力都能足额抵扣,这样就可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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