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建设工程普遍存在甲供材问题,总局一直对甲供材的某些问题不明确,原因可能是2014年的建筑业营改增。但是,企业目前如何处理?再次明确一下吧,可能与某些大师意见不同,但是,有法总比没法强。山东有一说一自己的意见,责任自己承担。
一、什么是甲供材?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某些地区甲供材还要开具建筑业发票,这就会 带来一方面是材料发票下开发成本,另一方面,建筑业票再下成本的风险。本人建议,对于政策不明确的地区,税务检查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审查重复下账问题。一旦发现,企业的现金流就有问题,基本存在账外账,可以顺藤摸瓜,查出一些列偷税问题。 二、为什么存在甲供材? 一方面,建设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另一方面,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不要材料发票,节省一块费用。国地税分管,各行其是,地税缴纳营业税,就可以开具发票。中国国地税分管,是造成甲供材问题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偷税成本太低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2011.3.25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注意了,这里根本没有甲供一说,都是乙方在忙吧? 有机构所在地国税机构证明,你漏不了增值税了吧?只要真实的,肯定是一般纳税人吧?17%增值税,如果你是厂家,你愿意开发票缴纳17%,还要开具证明?还是尽量少缴纳增值税,努力缴纳3%营业税?答案基本明确。只有个别情况,该企业非常规范,或者进项税大。其他情况,我看,存纯是理论探讨。玩玩还行。这种情况,增值税票和营业税票共存吧?当然,你可以对号入座,比如厂家电梯、太阳能、门窗。。。 (三)正常甲供材情况处理 注意设备不缴纳营业税。 山东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公告》 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假设为清包工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既不包括甲方采购的设备价款,也不包括材料价款。 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一类是货物销售发票,一类为建安发票。 不存在甲供材问题。 个人意见, 欢迎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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