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新甲供材涉税问题小结

 金章玉句 2014-01-05
   不动产建设工程普遍存在甲供材问题,总局一直对甲供材的某些问题不明确,原因可能是2014年的建筑业营改增。但是,企业目前如何处理?再次明确一下吧,可能与某些大师意见不同,但是,有法总比没法强。山东有一说一自己的意见,责任自己承担。
一、什么是甲供材?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某些地区甲供材还要开具建筑业发票,这就会 带来一方面是材料发票下开发成本,另一方面,建筑业票再下成本的风险。本人建议,对于政策不明确的地区,税务检查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审查重复下账问题。一旦发现,企业的现金流就有问题,基本存在账外账,可以顺藤摸瓜,查出一些列偷税问题

 二、为什么存在甲供材?  
  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 一般采取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包工不包料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包工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统一由承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第二种是包工半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分别负责供应。第三种是包工不包料,承包方仅提供劳务,工程所需材料统由发包方供应。 
  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建设方)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

  一方面,建设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另一方面,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不要材料发票,节省一块费用。国地税分管,各行其是,地税缴纳营业税,就可以开具发票。中国国地税分管,是造成甲供材问题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偷税成本太低啦。
 三、甲供材涉税问题形式分析    
  (一)大包:包工包料
  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和设备、动力在内,大包合同额就是营业税计税依据。乙方开具全额发票。
   (二)厂家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2011.3.25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注意了,这里根本没有甲供一说,都是乙方在忙吧? 有机构所在地国税机构证明,你漏不了增值税了吧?只要真实的,肯定是一般纳税人吧?17%增值税,如果你是厂家,你愿意开发票缴纳17%,还要开具证明?还是尽量少缴纳增值税,努力缴纳3%营业税?答案基本明确。只有个别情况,该企业非常规范,或者进项税大。其他情况,我看,存纯是理论探讨。玩玩还行。
 这种情况,增值税票和营业税票共存吧?当然,你可以对号入座,比如厂家电梯、太阳能、门窗。。。

  (三)正常甲供材情况处理
注意
设备不缴纳营业税。
 
 
山东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公告》
        
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091日起施行。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用缴纳营业税
你也可以对号入座,比如销售商提供的电梯,你不可能说是23号公告的事了吧?甲供,但是。增值税票可以啊,营业税呢?设备啊。不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增值税混合劳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票即可。但是,某些地税核定你的安装劳务,协调呗。其实,你分出一些给地税,国税就节省了17%, 国家少得14%啊。可恶的国地税分管。
   

  (四)装饰劳务
  假设为清包工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既不包括甲方采购的设备价款,也不包括材料价款。
  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一类是货物销售发票,一类为建安发票。
  不存在甲供材问题。
    个人意见, 欢迎探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