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学习资料2010-06-01 20:57:37 一、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内、外企。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掌握(三个标准,同时满足) ②房地产开发建造后出售,既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了收入,应纳入征税范围。 对比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7.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10.重新评估增值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产权没变。 11.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的,∵是国家搞的,∴免征。 四、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不能据实扣除,应按标准扣除 ①第一种情况: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A.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B.其它费用:=(1项支出+2项成本)×5%以内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掌握)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利息+(1、2项成本之和)*5% ②第二种情况: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1、2项成本之和)×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印花税万分之5——可扣除。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两税一费”: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许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仅指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其他扣除项目金额=(1和2项成本之和)×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 转让旧房的扣除额=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五、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 对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地产评估价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成交价的 2.提供扣除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要记)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实际工作中):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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