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教职工: 2011年9月工资已发放至交通银行个人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为3500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见附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举例说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某老师当月应发工资为5600元,减去其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抵扣320元。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5600-320-3500=17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780*10%-105=73元。 如有疑问,请致电财务处管理科,电话:88308335。 财 务 处 2011年9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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