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广西南宁律师林林律师网

 孙新琦律师 2011-09-30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商标权纠纷案答辩状

2011-3-23 16:14:44
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
答辩人: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第二分公司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答辩人涉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经过证据交换以及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答辩人并不存在恶意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违法行为。
1、答辩人在南宁市主营灯饰产品,并未直接经营销售服装商品,被诉侵权实属受租户牵连。
根据公众对聚福隆公司的普遍认知,聚福隆公司自身经营的商品类型是高档灯饰灯具。被告店内经营服装类商品的柜台是被告聚福隆出租场地给租户,由租户直接对外经营销售的。答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租赁合同书》及原告证据中的购买单据上标注的租户名称,相互印证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涉嫌侵权的服装类商品是由韦素兰及黄业坤的租户销售的。
2、原告所提供的涉案商品图片与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不一致,答辩人及租户作为普通家无法分辨其是否属于侵权商品。
由于服装行业行政监管的标准不明确,因此行业准入资格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对服装进行销售。同时因为服装业缺乏检验标准,原告销售的服装本身亦并不包含检验文件或商标说明,答辩人及租户作为普通经营者,根本无从分辨波马商品的真伪。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并不一致,因此答辩人及租户主观过错程度很小。
3、东博公证处对原告购买过程所作的公证存在调包的嫌疑。
从被告销售打印小票上记载被告租户销售商品的事件是10点:56分24秒,而从打印小票、开具发票、离开超市、结束公证亦需要5分钟时间,但是从公证处的笔录中记载公证于10点55分即已结束。因此原告向被告租户购买的商品是在公证之后取得的,很有可能不是本案涉案商品。
另外,原告至今未提供其在公证中所购买的涉案商品及波马商品的正品进行比对,公众根本无法获知如何分辨波马公司服装商品的真伪,一切都是其自己说的算,今后将会有更多的私营企业成为波马等外国公司商品仿冒品的受害人。
二、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
1、答辩人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客观过错较小,并且已经提供了商品的来源,应当免除答辩人的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由于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不一致,根本不知道租户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在本案中答辩人积极在租户与原告之间斡旋处理矛盾,并提供了经营者韦素兰、黄业坤的基本信息。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租户商品的来源,由于服装本身不是管制商品,租户进货的票据一下子找不到,不能就认定租户是生产者,罪大恶极。
2、原告侵权商品的赔偿计算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降低。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结合本案的情况,原告进行比较的涉案商品拖鞋售价是10元,而原告在答辩人租户处所购买的三样商品总价98元,利润只有十来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开支,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公证费450元,加起来仅有548元。答辩人的租户赔偿1000元足以满足法律对原告的损失充分的赔偿。加之,原告已经从与答辩人一同被诉的众多私营企业如人人乐、利客隆、南城百货等众多大型连锁店面获取了总额近数十万的赔偿,现今再向答辩人提出的赔偿已经不再是以受害人、弱势群体的身份寻求法律的保护所,而是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敛财、盈利的方式了。
3、答辩人及租户仅销售少量几件涉案商品,并非生产厂家,主观过错并不严重。参照被告提供的福建省的省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的首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对销售商均是判处5000元的赔偿,对生产商才判以处罚性赔偿。恳请合议庭充分予以参考。
三、涉诉案件发生的成因分析。
在中国内陆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南宁私营企业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南宁现有中小型超市的现状就是除自身经营部分商品外,将超市柜台出租出去由他人经营。除了食品、药品等少数领域国家有较为明确的经营规范,超市业主会卡得非常严格之外,其他如服装、文具等都是由超市租户自行管理。对于货物的来源,超市无法进行管理的。
由于在南宁市场中,波马公司没有对其持有的商标样式进行宣传,也无创办较大型波马商品专卖店,究竟南宁市哪些地方销售的波马是正品的估计没人知道,因此南宁的市民及商家根本没办法判断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原告方对此后果也是具有一定的过错。就连本案的涉案商品,波马公司都没有对该商品真伪进行说明,该外国公司委派的两名代理人也只是授权参加诉讼,进行辩论的,两位律师本身也不具备资格说本案的涉案商品是假的。也正是由于这样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南宁市有80多家涉案商店成为原告起诉的目标。
因此综合上面的各种社会成因,我们恳请合议庭能妥善的解决社会矛盾,判以经济的制裁只会增加国内私营业主的生存负担,根本无法唤起民众对知识产权的分辨能力。建议法院采取其他的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妥善解决尚未结案的案件纠纷。
                         答辩人: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
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市第二分公司
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林林律师 农萍律师
2011年2月25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