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 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流转税法、财产税法、所得税法和行为税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 1.负税人。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的标志。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计税依据 在表现形态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第二种是实物形态。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份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昊的再现。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3.税目 划分税目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三)税率 1.概念: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2.分类: (1)比例税率: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累进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其分类: 额累:分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率累:分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其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4)其他形式的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零税率与负税率。 (四)减税、免税 1.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2.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3.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五)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纳税期限的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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