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预习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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