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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9-29

 昵称WugsQ 2011-10-05

根据《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

  二、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三、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要求非规定工作岗位人员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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