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加班工资如何才能不沦为“画饼”

 阿里山图书馆 2011-10-08
                         加班工资如何才能不沦为“画饼”

国庆长假过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确实,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其实,劳动保障部门回答的这些问题,我们早已懂得了。这倒不是我们聪明,而是我们已经多次听到这些法律的宣传。若干年来,关于加班工资怎么算,劳动部门每年都进行几次“普法”宣传,结果如何呢?就以国庆节的加班工资为例,去年的新闻是,“媒体调查称近九成员工节假日加班无加班费”、“逾八成被调查者称没有加班费”,看看两条新闻的题目,就知道《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落实之难。我们把得不到落实的规定继续重复宣传,这又有什么用呢?难道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不是落实劳动法规,而只是宣传法规?

为什么法律就是落实不了?这里有两个解不开的死结。

一个死结是一些职能部门监管失职导致加班费落实难。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对加班工资的监管,只是宣传法律,却很少去落实法律,但仅仅提醒劳动者又有什么用呢?当然,也有的劳动部门作出承诺,“拿不到加班工资来找我”,这当然进了一大步。但是,100个拿不到加班工资的人,又有几个敢去投诉呢?在资本的强势面前,只有打算走人的员工,才会通过法律索要加班工资。总而言之,企业不发加班工资,某些劳动监管部门装聋作哑,假装不知道。

另一个死结是《劳动法》的某些规定有些“疲软”,不能完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只是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已,至于“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则是一句缺少主语的话,从各地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似乎并没有看到落实过。这样一来,老板不发加班工资,简直就是毫无风险。一方面,劳动部门未必会知道;另一方面,即使较起真儿来,依法查处,也不过是补发了本该发的工资,没什么损失。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就是说,劳动部门是要保证《劳动法》落实的,不只是负责《劳动法》的宣传。如果八九成员工加班都没能拿到加班费,既让法律蒙羞,也让民众感到悲哀和郁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