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汇总目录 1、关于加强曲马多等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宜食药监[2008]3号) 2、关于加强麻黄碱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食药监[2008]4号) 3、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宜食药监[2008]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宜食药监[2008]25号) 5、关于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诊疗活动的通知(宜食药监[2008]30号) 6、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宜食药监[2011]9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宜食药监[2009] 4 号) 8、宜兴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参加药学技术人员考试系统考试的规定(宜食药监[2010]8号) 9、宜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聘用外地药师的有关规定(宜食药监[2010]9号) 10、关于开展外地中药饮片销售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锡食药监市〔2009〕30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冷藏药品管理的通知(锡食药监市〔2011〕57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锡食药监市[2009]69号) 13、关于下发《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食药规发〔2010〕1号) 14、关于印发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职业道德和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锡食药监市[2010]97号) 15、关于转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食药监安[2008]158号) 16、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 号) 17、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08]3号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单位: 品综合监管科。没有经营上述药品的单位也应实施零报告。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08]4号 关于加强麻黄碱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宜 兴 市 公 安 局 附件4、 麻黄碱制剂销售情况统计表 (药品零售企业填写) 填报企业: 填报日期:
注:1、请按所经营品种依次统计汇总。2、以EXCEL表上报。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08]9号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08]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药品经营企业: 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11]9号 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09] 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切实可行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对企业所经营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情况进行自查。 二、各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不得无处方销售。各企业必须严格记录并留存购买证明、身份证明、处方等资料,并将各项记录、资料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备查。发现异常购买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自 四、我局将于近期对各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将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1、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情况表(批发) 2、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情况表(零售) 3、目前市场流通可待因口服溶液品种名单 无锡市宜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情况表(批发) 填报企业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情况表(零售) 填报企业: 填报日期:
注:请以EXCEL表上报。 附件3: 目前市场流通可待因口服溶液品种名单
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10]8号 宜兴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参加药学技术人员考试系统 考试的规定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行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执业注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锡食药监人[2008]136号)的规定,具有初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先行注册登记,方可参与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服务工作。因注册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十月下旬至十一月底,为方便部分药店能及时办理开办、变更等手续,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通了“网络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考试系统”。凡经该系统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可暂时受聘执业,但参考人员仍需参加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学技术人员注册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执业。现就宜兴市药学技术人员参加“网络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考试系统”考试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参考人员资格及范围 1、参考人员必须具备人事部门评定的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未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拟应聘担任质量负责人的; 3、拟应聘到本市药品经营企业担任药学技术人员的未经注册人员(包括新开办药店); 4、到本市拟开办零售药店担任质量负责人的。 二、考试安排 1、考试地点: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考试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0:30,下午1:30-4:00每次考试时间为30分钟; 3、资格审核:考试时需带本人身份证、药师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原件资料; 4、考试纪律:考试开始后,应考人员应独立完成,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否则成绩作废; 5、答题方式:药师考试系统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网上作答; 6、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达80分为合格; 7、补考方式:成绩不合格者可重新参加考试,但第二次考试时间相隔不少于7天,如仍不合格则以后每次相隔不少于一个月。 三、本考试不收费。 四、本规定由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宜食药监[2010]9号 宜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聘用外地药师的有关规定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的逐年增加,外地药师已成为我市药品行业药学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药师的管理,规范外地药师的从业行为,积极发挥外地药师在药品经营活动中的作用,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宜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聘用外地药师的有关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外地药师是指发证机关为无锡市以外的职称部门颁发的药师(中药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从业人员(在本市工作取得江苏省人事部门颁发的执业药师、高级职称除外)。外地药师到宜兴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药品零售企业聘用外地药师担任药学技术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或要求: 1、取得由当地人事部门评定的药师或以上职称并经人事部门资格确认;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已从原执业单位离职;有原执业地或原职称评定地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在本辖区内任职的证明; 3、通过无锡市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考试系统考试或通过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师综合考核,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 4、劳资双方已签定由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并注明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从事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 5、当年健康体检合格; 6、符合《无锡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药师的要求。 三、外地药师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必须将本人的执业证明 (《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副本交给所任职的药品零售企业,悬挂于营业场所内醒目处,并在一年内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四、外地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平均每周在岗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40个小时),营业时间内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在岗时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药学服务工作;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通知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因此而发生药师脱岗现象。 五、外地药师应注重更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每年参加由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六、在零售药店任职的外地药师,因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或个人原因需脱离所任职零售药店或聘任合同到期(以合同签订为准)不愿续签,须提前60日向所任职企业的负责人提出书面辞呈,在企业物色到相应药学技术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零售药店因合同到期不愿续聘或合同期未满但因故需解聘的,也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师本人,由相应药学技术人员接替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解聘。 七、我局将建立外地药师个人信用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三个级别。守信为能够在职在岗,并能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事服务工作,工作情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警示为药师有不在职在岗情况,并被我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但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为被查实有兼职挂职行为的、多次检查不在职在岗或擅自离职的,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混乱的。对评为警示、失信等级的外地药师,我局将适时公示;对评为失信的外地药师,我局将不再受理该药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八、外地药师被查实有兼职挂职行为的,该人员从查实之日起,取消其在该店的任职资格,二年内不得在宜兴市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到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任职,并将告知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蓄意隐瞒兼职事实,聘任虚岗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理。 九、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外地药师不在岗,且无其他驻店药师在岗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本规定由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锡食药监市〔2009〕30号 关于开展外地中药饮片销售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药饮片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8】299号)精神,我省实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登记制度,凡在我省销售中药饮片的企业及销售人员,需在销往单位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登记。现将有关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程序 外地生产经营企业来无锡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主动到我局登记;凡购进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通知其供货单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办理地点: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地址:无锡市五爱北路29号。时间:每周五9:00至17:00。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附件请到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填报): 1、封面和材料清单(附件1); 2、《外地中药饮片销售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 3、《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销售人员经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后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6、销售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7、企业随货销售凭证样式; 8、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原印章的样章(附件3); 9、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附件4)。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二、登记管理 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对登记材料予以编号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备查。 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满后,该人员的登记信息自动失效。对在登记有效期内,销售人员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在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督管理 外地中药饮片销售企业应加强其销售人员的管理,对未与本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认证证书、授权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外地中药饮片的销售人员进行诚信情况登记。对违法开展业务的销售人员,除依法处理外,另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于诚信档案;对销售假劣中药饮片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将一并记入诚信档案;信誉情况将适时在本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GSP认证、规范药房认定及跟踪复查中,应加强对外地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企业的资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本规定上报登记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采取加强监管频次、加大抽验力度等措施,对发现不合格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 1、封面和材料清单 2、外地中药饮片销售企业登记表 3、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原印章的样章 4、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九年三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