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外出务工证明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

 税月无悔 2011-11-05
外出务工证明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

  问:我单位在外省有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国税局缴纳,外出务工证明均由本市国税局出具。但劳务发生地税务局提出必须由本市地税局出具证明。请问,外出务工证明到底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