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规定,……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因此,外出经营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大连国税12366 淘税网cntaotax 原文》http://www./thread-34250-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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