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及用途。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但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3.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合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4.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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