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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七章 收益、分配

 丁东方 2011-11-08
 本章共四条,对金融企业收益管理、弥补亏损、利润分配及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收入管理的规定。
  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会对收益等等
  收入的范围:列举9条;
  第一条,凡属于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只要取得合法的收入均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目上统一登记核算,如实入账;第二条,禁止少记漏记、少收漏收。禁止将贷款与存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压差处理;第三条,禁止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其他单位或境外;第四条,对于各级机构之间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往来,应当按照市场利率或者协议资金的利率来进行计算利息。要完整纳入收入核算;第五条,禁止将手续费收入存放在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作支,作收;第六条,对于收回已经核收的呆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第七、第八、第九这三条归为一类就是金融企业经营的各项精业务,其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的,所获得的一些以及境外金融企业往来中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回贿等收入一定要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隐逆或转移,禁止私存私放,禁止作收作支。
  收入管理的具体要求:列举9点。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弥补亏损的规定。
  亏损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
  亏损:经营性亏损、政策性亏损、恶意性亏损。经营性亏损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主要是由于执行国家的政策,如以前国家的一些政策性贷款由这个造成的损失将它归为政策性损失;恶意性亏损,如经营者贪污侵占金融企业的资产就属于恶意性的亏损。
  金融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将会导致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因为资本金是弥补亏损的一个来源,是保护债权人的缓冲器。所以,弥补亏损通常指金融企业用现有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以后年度实现的一个利润补偿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也就是负收益的财务活动。
  弥补亏损的内容:四个方面介绍。
  第一,对于金融性亏损,金融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是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亏损,而对于政策性的亏损,因为它是由于国家的一些政策性的安排所造成的,所以,应当向国家申请一定的财政补贴,要由财政买单。
  第二,依照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年度金额性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如果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可以连续五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如果超过五年税前利润仍未补足亏损,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五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间,无论金融企业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作为亏损弥补期来计算弥补年限。而对于五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的任何一年发生的亏损,又都可以单独计算各自的亏损弥补期限。
  第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当先用当前的利润予以弥补。如果金融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还不足以弥补,通常可以用金融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但是,金融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弥补方案。并经过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的权利机构审议批准。
  第四,金融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没有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就是说金融企业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金额企业就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是为了防止金融企业将债权人的资产用来向投资者分配,避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盈余公积属于全部投资者所有。要使用盈余公积必须经过全体投资者同意,经过全体投资者同意的一个形式或一中手段,要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弥补亏损的程序: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盈余公积。
  税前利润弥补:如果税前利润弥补完有剩余,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但是用税前利润弥补,连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如果超过五年仍没有弥补完亏损,从第六年起应用税后利润弥补。
  盈余公积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过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当然由于国家政策或者企业依法改制过程当中发生的亏损,可以一次用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以及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弥补。改制过程中的损失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项,金融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清查出的价值减损。第二项,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亏损以及一次性住房补贴。第三项,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转换。比如采用新的会计准则所造成的损失。第四项,金融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分离出社会职能以及主副分类过程中经批准的特定损失。比如金融企业之前它所拥有的学校、医院,要把这些社会职能分离出来。经过批准核销的特定损失是可以通过以上资本进行弥补的。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年度净利润是指金融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也就是金融企业年度经营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利润分配就是将金融企业的净利润在投资者和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也就是在投资者和企业留存继续经营期间进行分配。金融企业本年实行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者减去年初未弥补的亏损。这就是可供分配的利润。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净利润的分配程序,这个分配程序是必须严格的予以遵守的。净利润首先要用于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首先应当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也就是说将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前期未分配利润或者未弥补亏损合并计算出本年累计盈余或者累计亏损。
  金融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以前年度的亏损没有弥补之前是不能计提法定公积金的。
  第二个分配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经计算如果有本年累计盈余的,只有在盈余之后按照本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的累计亏损后的余额,按照该净额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如果累计计提的法定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不是累计的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年净利润率计算提取数。
  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三步是提取一般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能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对于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一般准备金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计提。一般原则上的比例是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这里的资产不仅包括贷款余额,指的是全部的承担风险的资产余额。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提取任意公积金要按照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提取,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率提取。其次才能够向投资者分配利润。金融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一并进行分配。特别说明的是,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金融企业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法中也有一些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分配顺序,必须先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才可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同时,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用途主要包括: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所弥补的亏损除了金融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亏损,还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和制度转换过程中所形成的损失,比如金融企业的改制重组、实行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行公司制改制等改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清算的损失由盈余公积弥补。转增资本,金融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
  法定公益金也是公益金的组成部分,新的公司法中删除了原有依照税后利润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性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实行了10多年的公益金制度的终结。终结之后有一些新的规定:第一,全面取消公益金制度。从06年01月01日起不再提取公益金。第二,明确了金融企业公益金截余,或是赤字的处理政策。金融企业对公益金截余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如果出现赤字,应按照一定的顺序用余弥补。这个次序就是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来弥补。如果仍然没有完全弥补的还有赤字,应当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住房公积金不得再列支相关支出。金融企业以前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内的一些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学校公益性的集体福利机构,不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业对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金融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和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
  股权激励:方式、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时限规定。
  股权的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津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实施股权激励是最为常见的。股权激励需要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股份以及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家股东支付,或者擅自的无偿量化的国有股股权。这就是激励方式以及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主干。上市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的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人员,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
  对于授予的数量有一些比例限制,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已有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 0.1%到10%之间合理确定。但是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关于股权激励的股票剩余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剩余价格。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现规定,有效期是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般不能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之后,上市公司不得依据一些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之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售期不得低于2年。结索期不得低于3年,在结索期内原则上采取的是均匀、均速检索的办法,不能一次性的检索。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者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且应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授予股事高管人员的股份, 应根据任期考核或者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行权、兑现。授权的股权特别是股票期权,应当有不低于授权总量20%留至其他任职或者任期考核合格后才能行权。
  授予一些限制性股票应当将不低20%的部分所到任职或者任期期满后兑现。当然股权激励计划要做到比较好的信息传递和披露。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报告给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来备案。当然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一种分类审批的制度,对于中央企业和出资企业控股的这些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之前应当同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审核。而对于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部门备案。
  根据十七大文件,国家应当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一种分配体制。因为这些管理技术要素属于智力要素,所以对职工要素分配还包括智力要素分配的规定,金融企业对于参与分配的智力要素应当考虑到以下要求:
  第一,智力要素能够使金融企业实现资本的增值。
  第二,智力要素是可能量化的。
  第三,智力要素与其它要素要密切相关。
  智力要素要参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目的在于调动经营者和其他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智力要素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其他生产要素以实现全部要素增值的最大化。
  职工要素分配的主要方式:股权激励、自主创新激励分配、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在实施公司改制、增资扩股,或者创建新的金融企业过程中,对于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金融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投资,并且要办理权属变更手段。而对于金融企业实现的科技成果转换,并且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在实现转换前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对于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贡献大小按照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一定的股权或者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对于高薪技术金融企业在实施公司改制或者增资、扩股过程当中可以对关键的研发人员奖励股权或是按照一定的价格系数出售股权。
  第三种方式是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国有资产督促管理部门已经建立或者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以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包括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之后,如果仍然保留国有股份的,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职工要素的分配程序:
  首先要确定分配的对象和智力要素,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属于分配对象,其中经营者应当是金融企业的董事,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这些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主干。这里面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来自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外股董事。这里提到的核心技术人员关键技术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者是对金融企业的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第二步,要对分配标准进行评估和量化。评估的结果应当由金融企业的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和持有智力要素的个人双方共同确认。
  第三步,确定分配方式。
  第四步,拟定实施方案。
  第五步,报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步,开始实施分配方案。关于职工要素分配财务处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取得金融企业股权,取得股权的职工与其他投资者一样可以参与利润分配。股权分制改革之后,同股同权的准则更为显现。
  第二,没有取得金融企业股权的处理。如果没有受益股权,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并没有获得金融企业投资者身份,它不是金融企业的股东。因此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合作经营相关业务所实现的利润给予分成。这种分成是作为金融企业取得额外收益的成本,是从当期费用中列支的。
  股权激励的信息报送和分类审批。
  金融企业对拟参与分配的智力要素应到考虑以下要求:能使金融企业实现资本增值、可以量化价值、较高的相关性。
  职工要素分配的主要方式:股权激励、自主创新激励分配、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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