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Verizon、Google、思科、爱立信与惠普等决定成立“企业安全联盟”(Allied Security Trust,简称AST)自保,以避免成为他人兴讼的目标。新组成的企业安全联盟企图抢在对手一步前买下关键知识产权,以让敌方无法利用专利权对他们兴讼。加入该联盟的会员须支付约25万美元,之后再提供约500万美元的担保金,作为未来专利权收购的资金来源。
AST营运模式见下图,其特点在于:
— 收购具有威胁性之专利,专利来源可能为学校、研究机构、独立发明人与破产公司等;
— 非专属授权给AST会员;
— 将已授权出之专利再出售给另一公司,自己本身不拥有该专利。换言之,AST自己将不会维护所收购之专利,有点像信托或保险模式,加入该联盟就像买保险,减少被告机会(适度控制风险)。
若进一步观察AST营运模式,我们认为优点有五:
— AST本身不拥有专利,而是透过购买专利、非专属授权给会员、再卖出模式,因此可降低专利持有成本;
— AST可经由买卖,让原本具有专利之独立发明人和学研机构兑现,藉由取得下一阶段研发资金,活络创新研发循环;
— 参与AST成员不会被专利流氓无端骚扰,因为部分专利已被AST购买;
— 售予给另一公司之专利,该公司应可进行后续应用(使用或授权等),只是不能告AST会员罢了;
— AST团队可当成专利质量的控管者,提升专利价值与防御功能。
问题是,业界担心,AST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更加厉害的Patent Tr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