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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运营这件事,国外有3种典型模式

 神奇的明 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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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其实并非新生事物,从专利的产生的那一个刻起就存在着对专利的运用。对专利制度拥有数百年运作经验的美国和欧盟现存范式的专利运营模式进行梳理和研究,或许能给我们解除和突破现在所处的困境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经验。



1.私营性运营公司模式


运作私营专利运营公司模式最为成功的典范是美国的高智公司(IntellectualVentures),该公司由微软公司两位前高管内森·米尔沃德、爱德华·荣格于2000 年创办,是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投资运营公司。目前,该公司拥有着超过50 亿美元的投资基金,管理着超过4万个知识产权投资运营项目,员工800 余人,构成上为三分一的技术专家、三分之一的法律专家以及三分之一的经济专家,每年的许可收益在10 亿美元左右。


高智公司的商业运行模式主要可划分为四个步骤:1.构建专家库。通过世界顶尖级的技术、法律、经济专家团队建设,一方面,找寻富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在高智研究实验室对世界急需解决的问题从事技术研发;2.购买专利。通过设立的三支基金,即发明科学基金(InventionScience Fund)、发明投资基金(InventionInvestment Fund)、发明开发基金(InvestmentDevelopment Fund),对个人发明人、各类单位发明人手中的专利进行购买;3.专利包装。对自创或者购买的专利,根据专利本身的技术属性以及市场预期,将专利进行重新包装组合,建立专利池;4.专利授权。将专利以及组合推向公司在全球建立的专利交易平台,缩小专利权人与专利买家之间的信息鸿沟,以达到促成专利交易,赚取高额服务佣金的目的。(见下图)总体来说,高智公司的商业模式实质其实就是以专利制度为基础和依据,建立专利发明的资本市场,把专利当作一种产业来运营获利。



图:高智公司商业运行模式图(来源于:中国专利运用问题分析研究报告)


2.公益性运营公司模式


公益性运营公司模式是一种由政府、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专利运营模式。政府支持是公益性公司运营模式的最大特色。运行公益性运营公司模式比较成熟的是德国。如为推动国内高校和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德国联邦经济科技部专门出台《关于促进高校和企业创新思想经济化运用和法律保障的指南》(简称SIGNO),并据此设置专项资助资金,以项目资助的方式,促进高校、中小企业和自由发明人对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推动技术转让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运用。SIGNO 的资助对象主要包括三类项目:1 高校专利应用项目。此项目旨在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果及时获得知识产权并进行市场化应用,要求项目申请人是与专利运营机构形成合作关系的高校联盟,单个项目的申请上限为75 万欧元,资助金最多可占项目总体经费的40%。2 高校专利战略项目。此项目旨在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时将创新成果进行市场化应用。3“中小企业行动”。此类项目主要是资助中小企业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并促进技术许可转让。公益性运营公司通常由各类协会提供资金支持。如德国巴伐利亚专利联盟有限公司是巴州28 家高校的专利代理商,也是目前欧洲最大的专利运营代理机构,其运营资金构成上,除联邦经济科技部、巴州经济部和巴州科技部等政府性资助以及联邦创新基金每两年向其提供800万欧元资助外,巴州化工联合会、金属和电子雇主联合会等协会是其资金的主要支撑。在具体的专利运营上,公益性运营公司模式主要由公司制企业实际运作专利运营事务,如发明评估、市场推介、技术后续开发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等。


3.技术转让办公室模式


对于公立的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发达国家还会采取在其内部设立技术转让办公室的模式推进专利运营工作。通常,技术转让办公室与负责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管理的研究资助办公室平级,研究资助办公室负责学校科研的前端工作,主要代表学校签订纵向和横向研究协议,并对研究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而技术转让办公室则负责学校科研的后端工作,主要是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经营。技术转让办公室通常实行全程专人负责制,每项发明专利由一名技术经理负责从受理一直到收取和分配专利许可收入的全过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专利产业化相关工作主要由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The NIH Officeof Technology Transfer,简称OTT)。OTT 在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和相关法律法规下主要开展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发明创造评估、保护、市场化、许可、监控、管理等活动。此外,OTT 还负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的技术转移相关政策制定和发展工作。


(注:本文节选自《江苏省专利运营发展的现实困境与行政对策》(此文发表于《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4 期),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作者:郑伦幸 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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