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所得期)。 通过网上在线申报或个税软件申报,所得期选择为2011年8月(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所得期选择为2011年9月(及以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 二、依据自9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单位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10月的15日内缴入国库。即单位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9月,也就是所得期为9月,一般应在10月申报缴纳。 问题所述情况,请联系税管员咨询了解具体操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