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中,大多涉及到对相关利息的请求。有违约金利息、保证金利息、欠款利息等,一般归结为因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外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存款的利息率计算”,但对对利息计算起始的期间的准确把握往往涉及到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比较以下两种不同的利息请求方式:
A、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上述欠款自对方违约之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至产生的利息。
B、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上述欠款自对方违约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至产生的利息。
分析上述两种不同的利息表达方式,区别在于利息计算的截至日不同,A的截至日期是对方实际支付之日至,B的截至日期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至。
那么,上述区别将对当事人有哪些厉害影响呢?
根据办案经验来看,一般情况下被判令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其相关利息的败诉方有一部分往往不会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主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胜诉方就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情况就属于《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关于[延迟履行]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这样,从法律文书内容生效之日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的这段期间,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利息,这正是B种表达的内容。而A种表达就意味着执行申请人放弃上诉期间的双倍法定权利。所以,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起草法律文书的时候,这些都是有经验的律师不可忽视的细节。
后记:网络上有一种乔牌游戏,参与者分初级和高手两种,一位朋友告诉我所谓的初级者是那些胜算在50%的玩家,他反问我“你猜猜高手的胜算应该有多少? ”我毫不犹豫地说至少应该有80%-90% 吧?!朋友说,其实胜算在52%的玩家就是所谓的高手啦!我惊讶,却恍然明白了其中的哲理:所谓的高手其实就是比别人多了那么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