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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发不一定多得

 武神将 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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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因此,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渠道,无疑是必需的。
小心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的极端情况。
假如今年年底,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
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
即税后小李拿到手的钱是18800-1775=17025元,
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元,
同样的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元,
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8000-540=17460元。
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纳1235元的税,
导致小李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
这就是“盲区”在作怪。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所以临界点也有多个,
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
目前,"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元】。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剧”了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应该做到“舍得”。以上面的例子来看,如果小李选择只要18000元,
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业选择只发18000元;这样,不仅小李实得到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单位也可以节省工资费用把钱花到职工其他福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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