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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松影融雪 2011-12-16

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职能,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

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会议须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联合“打假”行动;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实施对重点品种的检测与评价;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日常协调工作等。

二、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成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

三、信息归集、发布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送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查结果等信息。

(二)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编发《鞍山市食品安全信息》简报,刊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国内外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各成员单位的抽查结果、工作情况、做法和经验等。简报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和共享。

四、督查与督办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对所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和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情况和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随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对督查督办的事件,各成员部门要按时上报事件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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