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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

 凯睿纵横 2011-12-17
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
时间: 2011-11-15 07:14:4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和静钧  发表评论>>
关键词: 公信 司法公信力 司法活动 社会诚信 公信力

内容摘要: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社会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诚信系统,就得把最权威的发言权留给司法部门,从而为建立“一体化”的诚信体系铺路。”司法公信尤如风向标,在这个标杆的良性作用下,整个社会才会进行有序的自我调整,最终建立起牢固的社会诚信体系。

  ■ 和静钧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司法公信作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司法信用危机是社会信用危机最为突出的部分。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国转型于小农经济,缺乏商业社会意义下的“信”文化。一些部门“信关系不信法律”,一些人“信上访不信法院”,以及近几年频发的食品领域犯罪、环境污染、恶意强拆、贪污腐败等,无一不与司法公信不足有关。

  我们当前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层次之间的要求不统一,在违信后责任后果也不统一;在责任判断上,也有多个裁判主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使得“诚信”成了一个“机会主义”行为,于我有利时,要求对方诚信,于我不利时,拒绝向对方承认诚信义务。所以,社会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诚信系统,就得把最权威的发言权留给司法部门,从而为建立“一体化”的诚信体系铺路。

  所以,加强司法部门的公信建设也就顺理成章。“公信”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另一部分为司法部门的诚信行事。司法部门要建立“公信力”,就得严格依照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其司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部门的干涉。对于生效判决,要坚决依法执行,不能打“法律白条”,形成新的“司法违约”。在诚信行事方面,司法部门得自己先讲“诚信”:案件受理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能因人因事而随意变动;办案要依法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不偏不倚。法谚云:“一次错误的法律适用,尤如在河源头放毒”,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司法公信尤如风向标,在这个标杆的良性作用下,整个社会才会进行有序的自我调整,最终建立起牢固的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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