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2007-07-02 11:28文章来源:政法司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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