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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驰弛 2012-01-05

 

牡人保发[2011]188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   

        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三实两创”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1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010000元,个人自付15%1000130000元,个人自付10%30001元~60000元,个人自付5%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0-50000元,个人自付20%50001100000元,个人自付15%100001元~300000元,个人自付10%

四、本通知自201171日起施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通知

  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市财政局,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6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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