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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了,土地咋收回

 神州国土 2012-01-11
房屋拆迁了
土地咋收回
  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我感觉不明白的是,还需不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程序?  读者 井福海

  答:我国土地与房产分属于两个部门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宗旨都是按照城市规划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方面矛盾和利益关系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确认和补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以及对有偿取得的土地的收回进行评估确认和补偿。在工作中,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当然是互不代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于房屋拆迁灭失,导致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也搬迁灭失,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始有终有文字记录可查,应当按照《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六章或者新修改的《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集体所有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有两点需要指出,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没有置换规定的,因此,实行房屋实物补偿的,应当另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虽然土地管理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关系终止了,但应当将原来的土地卷宗妥善保存,以备以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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