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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业主该如何维权

 神州国土 2012-01-13

开发商逾期交房 业主该如何维权

河北法制网 崔利杰

  河北法制网讯(河北法制报记者  崔利杰) 灵寿县的王先生在2010年10月预购了该县西环路附近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的商品房,王先生购买的是第6层,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交了50%购房首付款计12万余元,剩余部分采用贷款的方式支付。关于交房日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2011年12月31日交房。但直到2012年1月5日,该多层楼盘却只盖到了第4层。

  1月6日,王先生找到该楼盘售楼部负责人刘某讨说法。刘某称:不能按时交房,不是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的,而是由于开发商与施工方发生了矛盾,从而导致交房延期。在随后的几天里,开发商称:其与施工方的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但请购房者放心,肯定能交房,只是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房时间。

  之后,王先生觉得不对劲,难道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的问题不解决,开发商就可以迟迟不交房?另外,开发商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没向王先生说清楚。      

  1月10日,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了此问题,记者联系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钱春潮律师来作解答。

  钱律师认为: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后者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并不能影响王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合同的履行,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违约责任。

  王先生可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好的违约金支付方式,计算出开发商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若王先生向开发商说明这一情况后,开发商仍不能尽快交房,王先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违约金赔偿的诉讼。另一点,开发商若延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王先生可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后3个月内仍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至2012年4月10日,开发商仍未交房,王先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并且可要求开发商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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