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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消费者?

 恬淡之心 2012-01-14

谁是消费者?

(2009-03-04 22:52:36)

    “消费者”已经成为人们随时脱口而出的词汇,但是,我们并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消费者。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由于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的某些权利,比方说,美国规定是“四项权利”,中国规定是“九项权利”,因此,很多模模糊糊的行为都争相挤进消费的行列。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但是,这样的理解对于法律来说,很难具有实际的操作性。那么——
    所有付钱的行为都是消费行为?
    显然不是。老板给员工付工资不算消费行为,学生付学费也很难算消费行为。曾经有一个年轻人在我面前为自己逃课辩护,他说:我付了学费,我就是消费者。老师上课没水平,我不爱听,我就有权不上课。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是,深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其实问题很大。我们在卖商品的时候,不同的消费者付同样的价钱,买回同样的商品,商品所体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是一样的,否则,我们就可以投诉维权了。那么,学生付同样的学费,如何能够得到同样的效果?除非大家都领到一张同样的文凭。然而,为何付同样的学费会有不一样的成绩单呢?显然,造成不同成绩单的原因,不能怪学校,也不能怪老师。如此一来,花同样的学费,得到不同的结果,就不能像消费者一样去投诉维权了。如果一定要坚持学生也是消费者,那么,不用上学买卖文凭的现象也许比较符合,所以此类现象常常出现。
    反过来问,不付钱就不是消费者?
    显然也不对。几个朋友一起到饭店吃饭,其中一个人请客买单,其他人都不用付钱。但是,如果饭菜质量有问题,任何人吃坏了肚子,都可以投诉饭店,而不只是那个付钱的人有权利投诉。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与美国人多少不太一样。中国人一般都是某人请客,美国人AA制比较多。也许是因为美国人法律观念比较强,生怕没付钱吃饭的人,一旦要打官司,因为没有消费者的资格而败诉。但是,这个解释也不完全对。比方说你到了商场,什么也没买,只是想看看,甚至只是进去避避雨,结果被旋转门夹了手,或者被扶梯夹了脚,虽然你没有付钱,甚至和你一起去的人也没有付钱买东西,你还是算消费者,商场还是要赔偿。可见,不付钱也可以成为消费者。
    病人算不算消费者?
    其实每个人都希望病人也是消费者,这样,在病人遭到侵权的时候,就可以维权了。事实上,病人很难成为消费者。中国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复杂了点,我们用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来做个解释。病人有没有安全权?人人都会说:当然有!但是,医院救不活的病人多的是,很多病患到了医院,明显没救了,医院还是尽义务地治了,延缓了一下生命,最终还是回天无力。病人家属是否可以说医院没有保障安全权而投诉?显然,安全权在病人那里就打了折扣。此外,病人有没有知情权?当然有。但是,有这个知情权对于很多病人来说,未必有用。病人要理解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也许得先到医学院进修几年。再说,病人的选择权常常也不能兑现。例如,本地只有一家医院,外科只有一名医生,要急救,怎么办?如果是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不是自己掏医药费,赔偿权也会变样。因此,病人不能简单地成为消费者,病人的权益要维护,也不能简单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它还需要其他的法律。
    卖古董、买股票算不算消费者?
    在没有保护消费者的现代法律之前,人类社会的买卖行为,大都只是“买者小心”,卖出后,卖家就不再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认为,这种方式不行,卖家在商品卖出以后必须继续负责。但是在古董领域,这个原则就不适用。大的拍卖行也许会保证拍品的真伪,小的古董商店,没人保证真假,连明码标价都做不到,就看你自己的眼力。再则,如果按照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买股票的人要求,买了股票以后一定只能赚钱,或者至少不能赔钱,这会造成什么结果?其实,现在买股票的人很多都有这种心理,似乎真的把买股票也当成了消费行为,所以,救市的言论才会大有市场。同样的道理,银行储户算不算消费者?也很难说。因通货膨胀或者利率变化,你的存款实际价值缩水了,你能要求银行赔你?
    那么,消费者到底是什么?
    如果说消费者是付钱购买实际商品的人,显然也不行。很多时候我们付钱买的不是实际商品,而是服务。比方说,我们到理发店修理了一下头发,付了钱不但没有换来东西,反而失去了一些东西。但我们仍然是消费者。法律上有一种规定说,只有购买生活必需品或者必要服务的,才是消费者。那么,买贵重的珠宝算不算消费者?买一块手表也许可以算生活必需品,那么,买200块手表算不算呢?显然也是应该算的。而且,生活必需的概念很难界定,对于吸毒者来说,毒品也算生活必需品。此外,修脚服务未必是生活必需,但是,修坏了不能说客人自己负责。因此,购买生活必需品或生活必需服务的这个概念也很难成为对消费者的定义。
    简单一想,就会发现,消费者、消费行为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东西。付钱的未必是消费者,不付钱的也可以是消费者;个人未必是消费者,集体未必不是消费者;如果把消费者定位于同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概念,那么,也不是所有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但是,法律未必能解决全部问题。消费者概念在法律层面的模糊,造成很多受伤害的人难以维权。这个现象在全世界哪里都一样。
    但是,我们为何只是紧紧盯着消费者呢?为何不反过来想一想,当每一个人都不得不成为模模糊糊的消费者的时候,是谁在经常性地、甚至必然性地要侵犯人们的权益?如果那个时常按耐不住要侵犯消费者的庞然大物能够受到制约,能够限制它的自由,能够改变金钱至上,能够把道德和社会责任提高到同样的高度,……我们又何必永远被动地维护自己,被动地要求被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重新认识或修正市场经济的规则,才是保护消费者的根本。被动地保护消费者,其实是本末倒置。就好比工厂的排污口不治理,光治理河道没有用。消费者权益要得到真正、普遍的维护,应该从市场经济的源头抓起。所以,如果消费者的权益要得到广泛的维护,就不要把市场经济原则当成天经地义、绝对正确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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