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发〔1994〕562号《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津贴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于:2004-06-15 15:54
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津贴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 宁财(税)发〔1994〕562号 各行署财贸处、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电力施工等部门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缴纳(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扣除,为了避免地区和单位之间出现执行政策的差异,同时考虑到电力施工、地质、地矿、测绘、勘探等部门的工作比较特殊、辛苦,经研究对上述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下: 1、高空津贴; 2、野外津贴; 3、流动施工津贴。 除上述明确的免征税款的津贴、补贴外,各地区、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扩大免征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