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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年度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度)

 凡人小站 2021-05-25

安徽省年度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度)

一、安徽六厅局制定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制定《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皖财税法〔2019969号印发),自20199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实施细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安徽省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7.5/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6.25/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8.75/平方米。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暂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0/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1/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5/平方米。细则同步印发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安徽省细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转发),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安徽省细化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转发,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安徽省自201931日起下调契税适用税率。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决定自20193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五、安徽省三厅局公布2018年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告》(财税法〔20181710号),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18年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中国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安徽省红十字基金会等70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榜上有名。

六、安徽省规范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明确安徽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材料报送及申报流程。公告规定:报送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目录;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等9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梳理上报市税务局,由市局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报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七、安徽省下调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决定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八、安徽省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自201911日起,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予以执行。

九、安徽1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安徽省税务局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一是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二是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三是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原20165号、6号公告,201710号公告予以废止。

十一、安徽省税务局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全文废止涉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份、地方教育附加2份、文化事业建设费2份。

十二、安徽省七厅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提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6个方面14项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1911日至20211231,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31日起,我省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十三、安徽省税务局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71日起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一是简化流程及文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当场予以办理。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二是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三是统一文书送达。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也可以书面要求邮寄送达。四是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十四、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二条,除了总则、附则外,按照委托代征的管理、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十五、安徽省税务局规范申请代开发票个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41日起,个人在安徽省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十六、安徽省税务局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皖税函〔201994号),更新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本次清单新增53项、删除5项、修订7项。更新后,“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267824个业务,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场所一次性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占我省现有办税事项(272829个具体业务)99%以上;“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152636个具体业务,可在线上“全程网上办”,占70%以上。

十七、安徽省这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皖税办发〔20192号),从20191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1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12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对于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种,税务机关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十八、《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三项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二是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十九、安徽省税务局删改部分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进行了修改,删除其中涉及营业税的三个条款,以及“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条款。

二十、安徽省税务局明确财税若干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明确财产和行为税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一是关于我省建制镇开征房产税问题;二是关于房改后,单位将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自住,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三是关于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四是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五是关于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六是关于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七是关于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八是关于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九是关于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十是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免房产税问题;十一是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十二是关于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未取得货币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三是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十四是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十五是关于契税缴纳期限问题;十六是关于享受房屋拆迁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问题;十七是关于契税完税凭证问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税务争议前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安徽省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办法》(皖税发〔201984号印发),税务机关在作出涉税(费)行政决定前,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征纳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依据等听取陈述、申辩,并依法说明理由、妥善处理。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十二、安徽省税务局制定办税服务十项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新版《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自2019年821日起执行。全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分别为:首问责任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办税公开制度、导税服务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延时服务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预约服务制度、例会制度及日常巡查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各项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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