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偏颇”的说法实际上存在语病。 “有失偏颇”当中的“失”是“失去”之义,“有”字没有实意,“有失”,也就是失去。“有失”一般后面跟褒义词,是指失去某种好的事物,带有遗憾、可惜之情,比如:有失庄重、有失体面。而“偏颇”是偏向一方、不公平,语出《书·洪范》中的“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指的是偏向一方、不公平,是贬义词,因此,“有失偏颇”难以讲通,应改为“失之偏颇”。“失”是“失误”之义,“之”是介词,后面引出方式、方法、原因等。“失之偏颇”,“之”后所跟的“偏颇”就是“失”的原因,即失误的原因是不公正。 与“失之偏颇”类似的,还有“失之草率”“失之过宽”等等。在这类结构当中,“失之”后的词语是失误的原因,一般是贬义的,与“有失”后的褒义词语相反。(文章有删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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