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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春草图书馆 2012-01-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因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乘以9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范围]
    一、凡十人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集体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凡年龄在16-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约定保险生效时起至保单约定期满时止。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保险责任自其离职日之次日零时起终止,并应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在职人数少于十人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应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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