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规范整理 1. 《民通意见》34条:作废——《民诉意见》47替代; 2. 《民法通则》58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合同法》(效力待定); 3. 《民法通则》58条第一款第(三)项:修订——《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 《民通意见》73条:修订——《合同法》55条(撤销权:知道或就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 5. 《民通意见》88条:作废——《物权法》103条冲突;(共有性质的推定) 6. 《民通意见》94条:修订——物权法111条(将责任扩及到重大过失); 7. 《民通意见》96条:部分失效——与《行政复议法》30条1款部分交叉,部分不适用; 8. 《民通意见》128条:作废——《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诺成合同); 9. 《民通意见》160条,部分失效——《人身赔偿解释》第7条,部分交叉,部分不适用; 10、《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条:修订——物权法137条(撤大了强制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适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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