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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查封财物 双方和解以物抵债

 小竹篓 2012-02-10
 

         作者: 文勇   

         发布时间: 2011-05-23 16:01:25


         中国法院网讯   申请执行人覃东英与被执行人杨青林等借款纠纷一案,5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港口路公路局住宅G6号楼房一栋以物抵债,以抵偿其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共计63.04万余元,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覃东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根据田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158号、第214号、第218号、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3日向田阳县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青林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欠款63.04万余元及其利息义务。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5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青林等所有的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港口路公路局住宅G6号楼房一栋。5月20日,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青林等同意以法院查封的房屋抵作尚欠申请执行人覃东英的借款45.5万余元及其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因该房屋被执行人作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覃东英负责偿付被执行人杨青林等应偿还贷款本息17.54万余元。

        该案件虽诉讼标的大,但被执行人有几栋房屋可供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其中的一栋房屋,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有的房屋以物抵债,对以物抵债双方均表示满意,达到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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