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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

 yebo11 2022-10-10 发布于辽宁



具体而言,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点:1、协议概念内涵不同;2、协议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3、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不同。

1、概念内涵不同。构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法院两点。“执行外和解协议”则是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满足“合意”一项。

2、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的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后果,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

3、可诉性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5、结案形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时,往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本案的执行终结,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就会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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