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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品观点】执行中和解应该注意的几件事

 qiangk4kzk8us4 2022-08-11 发布于云南

# 前言 #

对于执行的案件,当被执行人同意和解协商时,案件往往都算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执行和解在执行的过程中是一项极其复杂、重要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在实务中,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却没有拿到钱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在执行和解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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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


和解协议按照是否直接影响执行程序可区分为两类: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所谓执行和解就是向执行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而执行外和解就是未向执行法院提交,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这里所说的“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

最高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执行和解规定》发布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论述:“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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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签署了执行和解,无论是执行和解还是执行外和解对于执行程序多少多少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执行和解可以直接引起执行案件在程序上中止、终结,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而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仅对实体法产生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如果想在程序救济还需要被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异议。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如果在协议中增加的担保条款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相反执行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人也无法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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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会承担什么样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后,当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规定》第14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快速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之一,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一定要记得向法院提交,或者在法院主持下以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一定要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让给付义务人有明确履行的标准,让法院能够直接判断履行的状态,必要时可增加违约、担保等条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增加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促使申请人更快更好的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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