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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 有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能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吗?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4-05 发布于吉林

导语: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当事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能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吗?与大家一同探讨。

图片“已作承诺型”有担保执行和解协议,可直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按此规定,执行和解担保人与执行当事各方达成有担保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简称“已作承诺型”有担保执行和解协议),可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实务中,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即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应向法院提交包含有“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的担保书;2、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因此,在达成有担保条款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应确保担保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恢复强制执行后,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

图片“未做承诺型”有担保执行和解协议,需另案起诉

如前所述,执行和解担保人与执行当事各方达成有担保条款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简称“未作承诺型”有担保执行和解协议),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各方当事人庭外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或仅将和解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备案的都属于这种情况。除此之外,担保期限经过的,也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例如:在(2021)浙07民终61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担保人虽在《执行和解协议》签字盖章,但该协议系各方自行签订,担保人并未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鉴于担保本身具有从属性,单独起诉要求执行和解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做承诺型”有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直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案起诉,效果会更好。

综上,执行和解担保人与执行当事各方达成有担保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可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否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应要求执行和解担保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作出承诺。若担保人确未向法院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于己有利的诉讼或执行方案,以最大化实现己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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