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 ○ ○ 六 年 九 月 六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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