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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谐的社会学思考

 tianchengxin 2012-02-14
1、未婚者也可以同居吗?

  改革开放以来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今天人们对此见怪不怪,越来越宽容了。还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不仅出现了公开的未婚同居现象,而且开始得到了“正名”。老年人再婚问题一直是个社会问题,因丧偶等原因而出现的单身老人再婚困难重重,会遇到来自亲属(主要是子女)的反对,原因有二,一是中国人的血缘观念重,很重视亲生与非亲生的差别,在一些人看来,宁可没有父(或母),也不愿认后父母,如果父母(老年人)再婚,前子女和后父母之间至少有称谓问题,关系难处。二是财产继承,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配偶有财产继承权,父母(老年人)再婚意味着其原有的财产在继承中会被分割,因此子女反对父母再婚。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人主张,老年人同居好,不必非得登记结婚,这样既可避免上述麻烦,也可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社会上,支持老年人未婚同居者大有人在,不仅是平民百姓,也有专家学者,有的人甚至主张为老年人未婚同居立法。当然社会上也有人表示反对,比如有的人认为尽管老年人未婚同居可以理解,但多少岁的人为老年人?一老一少可以吗?老年人可以同居,中年人和青年人可不可以?为什么不可以?这样的争论自然没有结论,但社会对同居是越来越宽容了,而且事实上同居现象也越来越多,同居者不仅仅是老年人,还有中青年人,以及各种各样的人和现象,其中也有违法重婚者。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包二奶”一词在中国开始流行,一定数量的“包二奶”现象的客观存在,使人们不能忽视它,以至世纪之交在编撰《新华词典》时,要不要将“包二奶”一词收入词典引起了争论。反对者认为,在词典中有这样的词,会将社会丑恶现象传播开来;赞成者则说,不论“包二奶”现象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道德,只要它客观存在,我们就应该收入,并给予标示和解释,让人们知道它的含义。最后还是赞成者占了上峰。

  2,婚外性行为可以接受吗?

  和未婚同居相关的是婚外性行为。传统的性行为是在夫妻之间,被囿于家庭之中的。婚姻的确立,意味着结成夫妻者(当事者)之间性行为的合法化、合理化,性生活的主要目的是生育子女,传宗接代。性行为、婚姻和生育三位一体。今天,尽管人们还把结婚看作是性生活合法化的标志,把举行婚礼看作是性生活开始的仪式,绝大多数的性行为还是在夫妻之间,但性生活开始与婚姻、生育脱离,具体表现为许多性行为已经在婚姻和家庭之外,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大量增加。今天性生活的目的主要不是生育,更多的是生理、心理、情感的需要,有的人还把性生活看作是享受和享乐。1989—1990年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性文明”调查在中国15个省市28个地区同时开始,历时两年,有两万人被调查,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婚前和婚外性行为容忍程度大大提高了。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认为婚前性行为只要“双方情愿,就勿干涉”的占46.3%,认为“只要以后结婚,就无妨”的占19.6%,对此“无所谓”的占5.5%,认为“对本人有害,对社会无害”的占3%,认为“对社会风气不利,应反对的”占13.2%;在全部调查对象中对婚外性行为的看法是,认为“只要有感情,就应允许”的占35.5%,认为“只要配偶不反对,就可以”的占12.4%,认为“如性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情有可原”的占5.5%,认为它“既无害,也无益”的占6%,认为它“不利于家庭稳定,应反对”的占28.9%。说明人们对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也很宽容。

  3、要惩罚“第三者”吗?

  和以上两个问题相关的是“第三者”现象,与此相伴的婚外情、婚外恋、所谓“情人”现象也越来越多了。还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围绕修改《婚姻法》进行的大讨论中,有的人主张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文惩治“第三者”。反对者则认为所谓“第三者”并不存在,现代社会讲求婚姻质量,相爱的人就应当在一起。有的人还从立法的角度认为虽然“第三者”应该受到惩罚,但“第三者”概念有时不清晰,法制讲证据,惩罚“第三者”会遇到证据方面的问题。还有的人说,“第三者”问题主要在道德层面,要用道德制约,不适合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2001年正式出台的《婚姻法》中出现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字眼和要求,间接说明社会对“第三者”和它引发的相关问题的关注,而且“第三者”问题至今仍在不断引起社会反响。

  4,离婚率增高是社会进步吗?

  传统的中国家庭是超稳定的,离婚率很低,这样的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迁冲击了中国的家庭,改变了人们的家庭观念,离婚也不再被看作是“洪水猛兽”了。许多人的价值观念的重心已经由家庭转到个人,从孩子转到自身,变得“自我”了。过去是为了孩子牺牲“自我”,现在是为了“自我”而不顾孩子。这种价值观念的变化是和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的。现行的中国法律对离婚就很宽松,规定中国的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而且包括离婚自由,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夫妻离婚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诸法律,离婚手续简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流动加快,妇女地位提高,家庭小型化等因素也都使婚姻不稳定,离婚率大大提高了。据有关数据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离婚率大约是10∶1,到90年代中期大约是6∶1。进入本世纪以来,中国东南沿海有些发达城市和地区的离婚率已经赶上美国的2∶1(即每2对新人来登记结婚,就有1对夫妻诉诸离婚)。

  近些年来中国的各个方面继续报道了国内大量的离婚现象。一组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2006年,北京共有24952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有五分之一婚姻关系维持不到3年;三分之一在结婚5年内离婚;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的有970对,有52对离婚的夫妻结婚还不到1个月。研究表明,离婚现象在各个年龄群体中都很普遍,不仅中年人,而且老年人、青年人也都在离婚。一些报道说,离婚者中的年青人数量激增。在这些离婚夫妻中,“80后”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调查涉及的“80后”离婚案件中,有90%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由于“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没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使得他们离婚时的顾虑少了很多,因此离婚也显得“简单”了许多。有专家分析,“80后”独生子女成为离婚高发人群,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凡事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有研究认为,中国的离婚水平已超过邻国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有的人说离婚率增高是婚姻自由和社会进步的产物,有的人则反对,认为它仅仅是社会变化中的伴生现象而已。

  5,亲子两代也要彻底分离了吗?

  在中国的传统家庭中亲子两代关系十分密切,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长大后要赡养父母,我们称这样的代际关系模式为双向反馈模式。而在西方一些国家不同,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长大后却不需要赡养父母,我们称这样的代际关系模式为单向接力模式。今天应该说中国的家庭还保持着自己的代际关系模式和传统,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也在发生转变。比如说在家庭模式上,传统的中国人崇尚世代同堂的大家庭,喜欢联合家庭(父母和多对已婚子女在一起生活或兄弟结婚仍然不分家的家庭),喜欢主干家庭(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在一起生活,通常是和一个结婚的儿子、儿媳在一起生活)。从上个世纪70—80年代开始,这些家庭已经逐渐被只有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小家庭(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取代了。在城市和乡村,核心小家庭的比例都达到70%—80%左右。今天不仅年轻人喜欢独立的生活方式,中老年人也是如此。大多数人都认为“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居是很自然的事”。在中国社会快速变迁的今天,亲子关系将会继续发生怎样的变化,带来哪些相关的社会问题?迄今为止中国仍然实行家庭养老模式,亲子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家庭中子女数量的减少(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使这样的模式遇到问题,被挑战。

  以上我们列举了在社会变迁中中国的家庭面临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还有许多其他方面和问题,诸如在社会流动中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暴力增加;崇尚晚婚,不婚,有所谓不婚族;婚后不生育,少生育,有所谓“丁克家庭”;同性恋;以及独生子女的特殊教育问题等等。无论如何,面对现实我们可以知道今天建设和谐家庭对千家万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从婚姻的本质上看家庭和谐

  从社会学角度说,要对今天发生的形形色色的婚姻家庭问题作出科学的分析,就必须重新回到对人类社会婚姻制度本质的再认识上。

  1、从人类婚姻的动机说起

  人究竟为什么要结婚,现代人往往只从满足个人的生理需要、情感需要、爱的需要、性的需要去解释,既不全面,也没有说到根本上。否认婚姻的生理需要和生理基础是不正确的,如果人们认为,与生物学密切联系的婚姻根本不受生物动力的影响,是没有道理的,但婚姻不等同于生理行为。美国社会学家伯吉斯说:“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意义不同是简单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认可责任的关系。”

  德国社会学家穆勒里儿认为人类的婚姻的动机至少有三种,即经济、子女及情感,并依重要性依时代列其先后: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则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原始时代婚姻以经济为主导动机,缘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工具,个人恋爱在那个时期是没有的。人类婚姻史的第二个时期,由于妇女劳动范围逐渐缩小,只囿于家务,财富和继承问题日益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一跃成为婚姻的主导动机,子女升为婚姻动机的首位。到了以个人自由为原则的第三个时期,浪漫的爱情成为婚姻的主导动机。可见,人类婚姻的动机是多种的,复杂的,其重要性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动着的。

  2、人类设立婚姻制度是为了传宗接代

  其实,人类社会设立婚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传宗接代。恩格斯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的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发展的阶段的制约。”为了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成为了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说:“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从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到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稳定性的因素。”实践证明,只有婚姻家庭制度才能完成这项系统工程。因此人类社会才要设立婚姻制度,才要保护家庭,并使家庭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相对于动物来说,人类的子体对母体的依赖时间长,需要母体较长时间的抚育和呵护。更为重要的是,人从出生后,要从生物之人转变为社会之人,才能在社会中生活,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我们称之为人的社会化,家庭是人的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终生的。

  美国社会学家古德先生说:“社会对生私生子看得比婚前性行为还要严重,即使后者也被看做是不合适的。任何社会对于谁同谁结婚都是有所控制的,也有一些规定用来反对随心所欲的生育态度。换句话说,社会对婚姻所采取的控制主要不是由于担心人们的性行为,而是由于担心人们生孩子。”他说的也是这番道理。

  3、婚姻从表象上是个人行为,从本质上是社会行为

  用社会学观点看,婚姻从表象上是个人行为,从本质上是社会行为。婚姻是个人行为,是说今天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一个人要不要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是个人决定的事,他人和社会都不会干预。婚姻是社会行为,是说个人的婚姻要符合社会规范,具体地说要受社会的限制,今天主要是受《婚姻法》的限制,比如说当事人必须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备结婚人的各种必备条件才能结婚。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得到批准,婚姻才被社会承认。结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义务和责任,如果违规要受到社会的干预,甚至制裁。以第三部《婚姻法》为例,该法共分为6章52条,该法除去阐述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外,对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结婚、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家庭成员(夫妻、亲子、祖孙)间权利义务、离婚、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该法根据当前社会生活实际状况,还特别增加了家庭问题社会干预条款,这是独一无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婚姻从表象上是个人行为,从本质上是社会行为。家庭之事不仅是个人之事,更是社会之事。

  4、婚姻家庭和谐的社会标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之事不仅是个人之事,更是社会之事。所以家庭和谐不仅有个人标准,也有社会标准。与个人标准注重个人意愿、需求和情感不同的是,社会标准更着眼于家庭稳定,着眼于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着眼于人类种族的繁衍和传递。迄今这个标准仍然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从这个标准出发,人们对当前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婚姻家庭现象就有了自己的基本判断。

  无论如何,时代变迁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婚姻家庭的性质。在以人为本、张扬个性的时代,人们往往容易用个人主义观点,从个人幸福的角度去思考婚姻家庭问题,其实更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思考婚姻家庭问题。家庭的幸福和谐有个人标准,更有社会标准。有人把婚姻比作城堡(围城),说是城外的人想进去,城中的人想出来,很形象。其实一个人是否要进去(结婚)或出来(离婚),是可以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可身处家庭之中,就要被围,被限制,就要履行婚姻家庭义务,遵守婚姻家庭的社会规则,这是每个已经结婚有家庭的人和准备结婚成立家庭的人面对的现实和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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