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工委监察分局联席会议制度 |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内容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队伍建设、机关管理等方面需要统一或联合协商、协调的事宜;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职能等方面需要统一或联合协商、协调的事宜;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区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工作等需要统一或联合协商、协调的事宜; (四)其他需要统一或联合协商、协调的事宜。 二、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 (一)各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或有关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二)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联席会议的召集 设立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会、主持会议及对会议决议进行归纳、总结等。 四、联席会议的提起 (一)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向召集人建议召开。各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应注意收集联席会议所涉内容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联席会议所涉内容方面的相关工作思考、谋划,在形成较为成熟的动议(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及与会范围等)后向召集人建议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认为可召开的,应及时召集;召集人认为没有必要召开的,应向提起人说明理由,提起人仍要求召开的,召集人应及时召集。 (二)召集人提议召开。 (三)区纪委、监察局要求召开。 五、其他 (一)联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二)联席会议的重要决议应报区纪委、监察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联席会议未能形成决议又有必要的,可由召集人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请示区纪委、监察局意见。 (四)联席会议决议报区纪委、监察局主管领导被否决的,区纪委、监察局主管领导应作出批示办理意见或责成召开联席会议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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