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诉讼时效问题总结

 孙新琦律师 2012-02-15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时效的内容
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09.1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985.04.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07.10.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997.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993.09.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1996.03.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995.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987.01.01
9.       
继承法
  第八条 【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985.10.01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2009.03.05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7.01.0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汇兑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汇兑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不承担过错责任之日,应为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系被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之外的民事主体所侵害之日。因此,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之日开始起算。
 
 
 
 
2006.03.27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2006.03.10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与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与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8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贷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等内容,故应认定其具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因本案所涉贷款系河南省基本建设基金,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代表河南省政府经营管理该基金,并由河南省计划委员会统筹经营管理行为,故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单独或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回收计划的有关文件具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内容。其中豫计投资[1997]566 号文件及豫计投资[1998]568号文件的发放对象均非借款人,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未到达债务人,故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豫计投资[2000]532号文件的发放对象包括借款单位,但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视你院查明该文件是否送达债务人的事实而定。
 
 
 
 
 
 
 
 
 
 
 
2004.09.14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2004.06.0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号请示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83号《关于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法[2002]144号《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4号通知)第一条中“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语,系对当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所受让债权的状态描述,并非是适用该通知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只要“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论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均不影响债权人依照144号通知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
 
 
 
 
 
 
 
 
 
2003.11.28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2003.10.20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2003.09.08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光大银行诉中一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辽民二终字第3号《关于审理光大银行诉中一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有关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在法明传[1999]291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银行与光大银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就本案情况而言,在《通知》规定的暂缓受理涉及投资银行案件期间开始时,光大银行与中一公司所争讼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只有在资产移交完毕后债权人方可知晓自己所接收的债务是否处于被侵害的情况。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资产交接完毕之日,即《通知》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日 (1999年12月31日)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两年。光大银行于2001年1月17日向中一公司主张债权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003.07.04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
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2003.02.25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2003.02.01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
  根据本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权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又对原债务予以重新确认的,不符合本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第一条关于“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条件。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主债权没有丧失诉讼时效”。既然原主债务之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则保证期间亦随之届满。如保证人未对重新确认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对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02.10.14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2002.10.15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002.10.16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002.11.01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2002.08.01
27.   
 
  第七十四条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
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
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
你院鲁高法函〔2002〕2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2002.06.25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2002.01.15
30.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2002.01.07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001.12.27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与南京扬洋化工运贸公司、天津天龙液体化工储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1年。
 
 
 
2001.08.10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01.05.31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001.04.23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经二终字第190号《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案所涉询证函虽然是采用哈尔滨审计事务所函稿纸,且注明仅作审计报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但基于该询证函是由贷款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原哈尔滨银祥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出,且该贷款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界都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事实,可以表明该询证函既有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借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由于该询证函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亦中断。
 
 
 
 
 
 
 
2001.02.28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
 2、关于在承运人和保险人均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移转的债权,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后,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凡承运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而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保险人,该抗辩权包括因诉讼时效超过而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有权享有的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即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亦为1年,应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01.01.03
3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
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2000.12.25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000.12.13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000.04.05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999.12.29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999.02.16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1997.04.16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8.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2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994.04.15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1994.03.26
4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
 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时,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特别是1988年5月新市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排除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嫌疑,并明确向第一医院说明有关问题应以经济纠纷处理后,仍未向法院起诉。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所述,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1993.12.27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关于原告英桥侨丰中草药站诉被告南宁铁路分局玉林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复查情况的报告》收悉,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货物误交付的(含被第三者冒领),承运人应在发现误交付时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收货人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后,若收货人声明保留领取原物权利的,承运人应负责追查,原物全部或部分被迫回后,应抵销全部或部分赔款;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收货人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被告未编货运记录交给原告,原告知道货物被冒领至其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予法律保护。请你们对本案提审或指令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1993.09.06
47.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第四地质队、吴进福诉广西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玉林地区商业局购销麻袋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2月12日桂高法经字(1992)第2号《关于广西第四地质队、吴进福诉广西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玉林地区商业局购销麻袋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请示报告中看,自1985年9月12日玉林地区饮食贸易公司最后一次退款,到1989年7月24日广西地质四队向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去函要款,在将近四年的时间里,广西地质四队既未直接向饮食贸易公司及其主管单位饮食服务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发现有其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由于1985年3月23日与玉林地区饮食贸易公司签订购销麻袋合同的是广西地质四队五分队开办的综合服务公司。该公司当时系由吴进福承包,综合服务公司1985年10月被撤销,承包人吴进福一度下落不明;1986年7月至1988年7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邓永峰诈骗案时曾致函广西地质四队,要求协助追缴涉及本案的款项,广西地质四队为此成立了专案组,帮助寻找吴进福下落,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追款提供线索等,这些情况在客观上造成地质四队未及时向饮食服务公司主张民事权利。因此,本案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992.05.04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
  因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992.01.16
49.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991.11.19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存款是1986年10月20日被骗走,但因当时尚未确知损失发生在什么环节,责任应属哪一方,故诉讼时效不能起算。只有到了1989年经公安部门鉴定认为印鉴属伪造,是在银行手中被骗走,责任在银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才能起算。原告于该年度起诉,没有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四项规定的一年时效,在此之前实际上要起诉谁,原告无法知道,因此要求它在此前起诉不合理,也不合法。
 
 
 
 
1991.11.14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发字〔1988〕第9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仅就案件是否受理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89.01.23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
 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88.10.18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在公告通知的清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的是否可视为债权人放弃该请求权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在公告通知的清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可视为债权人放弃该请求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解散时,虽曾对其债务进行了清偿活动,但此后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或合伙期间的民事行为仍应承担责任。辉瑞贸易公司系合伙组织,在撤销时,自行通知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办理一切清结手续,过期概不负责”的公告,应当无效。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县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的责任。辉瑞贸易公司解散后,其保证的责任,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1988.10.18
5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我们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因此,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1988.08.09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176.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988.04.02
56.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三、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被侵害人知道与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是否超过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上述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1987.05.22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64.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1985.09.11
58.   
 
 
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5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06.11.01
6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行为符合银行业务操作规范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延期还款承诺书,金融机构对还款期限没有异议的,应认定在承诺还款期内金融机构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延期还款期限届满日重新起算。在上述借款人承诺还款期内,金融机构向借款入主张权利,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重新起算。
第十一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清收金融机构资产时为金融机构主张债权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十八条 抵押行为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以前,抵押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无效,金融机构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两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请求抵押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2005.09.30 
6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十一)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适用是否以对方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为前提,仍存有疑问。应当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十二)权利人的起诉没有被法院受理,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从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时起,诉讼时效就中断。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以争议调处为前提,因此在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被法院受理,诉讼时效仍然中断,从当事人接到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六十三)权利人向无权解决争议的部门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权利,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该司法解释所指的“有关单位”,应当指有助于解决争议的部门,如向主管机关提出。权利人向无权解决其争议的部门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4.12.17
6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 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第二条 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第六条 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003.09.25
6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批复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送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应从侵害时起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在此期限内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从该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1999-7-27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