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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43:诉讼时效法律规则

 lgzlawyer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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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刚 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步 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编:周游

阅读提示:本文作者基于我国涉及诉讼时效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批复,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司法适用的基本规则及例外、诉讼时效计算方法、诉讼时效的中断及中止等问题进行了初步归纳


诉讼时效 4 篇主题阅读关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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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 12 条裁判规则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 7 条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催收对象 9 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催收凭证 8 条裁判规则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一)普通时效:2年。

(二)特殊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但上列第一项和第二项涉及到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在《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存在不同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质量法》系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该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2.海上货物运输诉讼:1年。(《海商法》257条)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

4.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合同法》第129条)

5.人寿保险金:5年(《保险法》第26条)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基本规则

1.法院对诉讼时效不释明、不主动适用。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反悔的,法院不支持。

3.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构成新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例外情形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义务人基于二审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是必须义务人基于该二审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当事人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但:第一,当事人履行期限变更的约定不属于变相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起诉的约定无效

(二)例外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侵害发生之请求权(民法通则意见170条);

2.非财产给付之民事责任承担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外);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均以致损原因实际存在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当事人人格不平等。赔礼道歉是一种精神抚慰手段,受害人在时效期间不请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有理由认为其无需通过赔礼道歉平复精神损害,故应适用诉讼时效。

3.已经占有商品房的买受人之变更登记请求权

在不涉善意第三人情况下,应当认为此种占有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因此,已经占有商品房的买受人享有变更登记请求权。

如果开发商向善意第三人转让标的物,属有权处分,买受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此处第三人善意的判断,笔者以为不太可能构成。因为买受人已经占有商品房,第三人买房,肯定要去看看房子吧!

4.抚育费给付请求权。无现行法规定,法院有判例,从公序良俗解释。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未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一般理解是适用最长时效20年。其间,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

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要看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双方的合同中如何约定付款日期的。

3.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第二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5.欠付租金出具“欠款结算单”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6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法研[2000]122号)】

6.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7.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此处需注意:第一,权利人提起的诉应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或者虽未完全具备上述要件,但其具备的起诉要件以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第二,提起诉讼,不但包含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同,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亦可,只要要件符合。

4.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债务人主张抵消,即主动债权】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因为刑事犯罪行为侵害了其民事权利,当事人报案或者控告的,就能够从报案或者控告的行为中推定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九条的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7.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8.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9.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0.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知情的除外】,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1)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关系,简言之,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2)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4)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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