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 2011年11月 讨论议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或相关联业务问题。 讨论有意见认为,现行规则对同业竞争的禁止限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成年的自然人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简单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成为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并不构成同业竞争。 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社会的人情、亲情关系较重,民营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家族色彩较为浓厚,社会诚信意识与规范运作意识较差,简单以独立民事主体为由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可能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投资者可能难以接受,也与现行相关问题的监管标准不一致,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审核实践中对于家族企业的内部股权调整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了改变。 二是审核实践中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相同,均是上市后三年。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原则上属于一致行动人。首发中相关问题的把握应与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标准基本一致。 四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拥有相竞争业务,可能存在或者容易实施利益输送,不利于上市后的规范运作,给上市公司监管带来难度。 该问题的最终处理原则: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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