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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列支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时,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昵称8749502 2012-02-19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这个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在会计的账务处理上不要再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和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来提取福利费用和教育经费了.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来计入到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8年如果实际发生了福利费用和教育经费的话(我以管理人员为例,当然如果贵公司的这两项费用是发生在其他部门的话也可以计入到相关的费用中去).
       
:管理费用---福利费用支出
                   ---
教育经费支出
           
:银行存款
    
然后在20092月或3月进行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来进行调整.举个例子来说明:
     
如果某公司2008年全年的工资总额为100.当年实际发生了福利费用20,教育经费3.5万则2008年这两项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算过程如下:
    
福利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00万乘以百分之十四等于14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00万乘以百分之二点五等到于2.5
   
则福利费用要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调增20万减14万等于6.6万元以后也不允许抵扣了.从所得税会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永久性差异.
    
而教育经费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调增3.5万减2.5万等于1.但是这1万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当期只允许扣除2.5.
   
另外请您特别注意对企业的这两笔费用的所得税前调整即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会计上是不需要单独做账的.它只是税法上的纳税调整,即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报)中来进行调整.因为税法和会计在业务处理上是有差异的.
    
另外如果您在2007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在2007年已经提过的福利费用如果有贷方余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如果有贷方余额的)应如何来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以及会计上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如果您所在地的所得税已经开始申报了的话,那么您可以先咨询一下您的国税局的专管员或税政科.但从税法的处理角度来说我建议您如果2007年的福利费用和教育费用的贷方余额并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和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话就不用在所得税前调整.但这个建议的前提是截止到所得税申报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与之相关的规定.如果出台了的话则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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