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谈违法建设问题解决措施

 A探索者 2012-02-20

摘要:近年来,伴随我市城市化水平的快速发展,城区不断向外延伸,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乱搭乱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创卫”工作,同时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为解决违法建设提供了新方法,因此有必要 急需对我市现行的违法建设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 强制拆除 部门联动
  1.违法建设的现状及特征
  1.1 违法建设的现状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而擅自搭建的非法建筑。我市的违法建设种类复杂,性质各有不同,有自用的、有出租的、有用于生活的住房、有用于生产的厂房、有征地拆迁的过渡房、有为获取征地拆迁费的乱搭乱占房、有新(扩)建的、有改建的。从城市四区国土分局摸底的情况看,违法建设普遍存在,绝大部分分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违法建设的数量惊人,并有蔓延趋势。

  1.2 违法建设的特征

  1.2.1 “多”。违法建设量多面广,特别是具有交通优势的近郊,违法建设占满了村内的空闲地,正在向周边的耕地发展,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到哪里,乱搭乱占现象就会迅速蔓延到哪里。

  1.2.2 “快”。违法建设设计简单,成本低廉,在交通方便、建材充足的条件下,往往几天就可以建成,而且建房者大多利用双休、节假日,令职能部门防不胜防。

  1.2.3 “乱”。违法建设是行为人根据自身需要随心所欲搭建的,根本不顾规划要求和安全的考虑,加之大量用于出租,造成环境卫生乱,社会治安乱,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2.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与危害

  2.1 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

  2.1.1 经济利益的驱动

  2.1.1.1 房屋出租带来的经济利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城郊结合部的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房子未建好,就有人上门来租房,靠近芦淞市场的龙泉村流传一句话,生儿养老,不如建房出租。

  2.1.1.2 征地拆迁带来的经济利益。对违法建设拆迁不合理的补偿,导致征地拆迁到那里,乱搭乱占到那里,甚至出现了搭建违法建设的投资人,因为“种房”的效益很高。

  2.1.2 法制观念淡薄

  2.1.2.1 基层组织的法制观念谈薄。包括乡、村、组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和政绩的驱动,村组默许甚至支持土地违法行为。

  2.1.2.2 老百姓的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违章建设无刑事责任,完全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强行建设,国土部门的“停工通知”成了“催工通知”,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

  2.1.3 政策的原因

  2.1.3.1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滞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流转。然而现有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有进入市场流转的迫切要求,导致以租代征、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等现象经常出现。

  2.1.3.2 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而进入司法强制的程序复杂、成本高、效率低下,导致强拆一栋违法建筑很艰难。

  2.1.3.3 我市关于城市四区农民建房的规范性文件急需完善,目前我市农民建房用地审核、审批部门多、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导致未批先建现象时有发生。

  2.1.4 执法不严,处罚不力

  2.1.4.1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拆违力度不够,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尽快完成征地任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违法建设进行不合理补偿,所谓“用钱买平安”、“用钱买速度”。

  2.1.4.2 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相关文件对国土、规划、城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执法职权分工简单,无部门联动的合作机制,区政府的责任没有用制度落实下去,无明确可操作的细则,没有起到治理违法建设的作用。

  2.1.4.3 行政执法部门有少数人责任心不强,对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和查处,存在不敢做恶人,不敢得罪人的顾虑。

  2.2 违法建设的危害

  2.2.1 浪费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

  2.2.2 严重影响土地审批制度的实施。

  2.2.3 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2.2.4 降低了城市品位和形象。

  2.2.5 影响社会稳定,增加安全隐患。

  2.2.6 增加土地开发成本,制约了城市发展。

  2.2.7 腐蚀了基层政权。

  3.解决违法建设的建议

  我市城区违法建设泛滥的现状,非一朝一夕而成,是多年积累的结果,其存在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再不彻底整治,今天的问题就会积重难返,明天的发展就会举步艰难。我们应该就如何落实基层政府拆违的责任机制、加强执法部门联动的合作机制、建立动态巡查的预防机制和采取疏堵结合的强拆机制进行深度研究。

  3.1 落实基层政府拆违的责任机制

  3.1.1 市、区、乡三级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管理的力度。应成立相应的治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违法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违法建设执法的长效机制。

  3.1.2 市政府要建立落实拆违的责任制。明确组织违法建设拆除的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对区、区对乡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3.1.2.1 政府为拆违责任主体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

  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文件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各级政府,各市(州)长、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

  3.1.2.2 区政府为拆违责任主体合理。

  区政府对乡(镇、办)、村有管理权,许多违法建设是由于地方基层组织的支持才建成的,没有基层组织参与的拆违行动,多数不顺利。

  区政府对公安、检察、法院、国土、规划、城管有调度权,可以最大限度的整合行政资源,形成拆违合力。区政府负责组织拆违行动,能扩大拆违影响,教育当地干部群众。

  3.1.2.3 区政府成立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班子,以区城市执法局为主,国土、规划、公安、乡(镇、办)配合,具体实施辖区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3.2 建立各执法部门联动的合作机制

  3.2.1 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而此合力的形成,需靠政府具体组织。

  3.2.2 各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部门联动。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水利部门依据《水利法》,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对违法建设实施管理。其中规划部门侧重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管理,国土部门侧重加强对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建设的管理,水利部门侧重加强对河道、湖泊等水利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管理,城管部门侧重加强对城市范围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管理。

  3.2.3 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县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权力。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区政府对违法建设有强制拆除权,而根据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门作为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没有行政强制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比较,减少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3.2.4 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多部门多手段联合制止违法建筑。2007年10月20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①严禁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场所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②市供水、供电等部门对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建筑物提供用水、用电前必须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予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③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场所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④对企业在注册登记后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商、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证照年审、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⑤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入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这些规定使违法建设不能正常利用,达不到获利的目的,有利于限制违法建设的产生。

  3.3 重拳出击,形成打击违法建筑的强大声势。

  当前重要的是尽快遏制违法建筑的蔓延势头,建议市政府组织打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规划、国土、公检法等为成员单位,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工作。08年下半年对违法建设集中的荷塘区太阳村进行重点治理,对违法建设进行严厉打击。其他各区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和队伍,短期内拆除典型违法建设五栋以上。

  3.3.1 建立动态巡查的预防机制,努力将违法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

  3.3.2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通过媒体、网络、送法下乡等活动。宣传政府对拆违的决心和力度,让老百姓意识到违法建设的风险和危害。加快出台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由乡政府牵头,国土、规划联合办公集体审批的方式;明确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由乡政府审核,国土审批。规定按时办结,以此来提高农民建房审批效率。

  3.4 加强动态巡查,完善巡查监察网络体系。

  3.4.1 推行市、区、乡三级执法巡查网络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规划)中心所的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先锋”作用,对违法用地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停工,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责令拆除,逾期不拆者,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除,对违法建设露头就打,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没有新增的违法建设出现。

  3.4.2 建立巡查责任追究制等。对土地违法行为,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5 建立疏堵结合的行政强拆机制,逐步减少存量的违法建设。

  3.5.1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一户多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分类由市规划部门、市国土部门分别或联合下文责令其自行拆除、没收或责令退耕,逾期不执行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3.5.2 各区拆违工作班子尽快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分门别类的摸清情况,建立违法建设台帐,对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分别处理。

  3.5.2.1 对1999年以前的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具备建房资格的经村组公示无异、报乡政府审核、处罚后补办手续。

  3.5.2.2 对1999年以后的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具备建房资格的经村组公示无异、报乡政府审核、重罚后补办手续。

  3.5.3 建立违法建设黑名单。不按时段搞一刀切,对不符合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建立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根据集中治理经验再分类处理。任何部门不得对黑名单上的违法用地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究竟责任。

  3.5.4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采取先拆违,再拆迁的办法。对自愿拆除的违法建设按低于其造价进行补偿,保证违法建设者无利可图,对不自愿拆除的违法建设,实行无偿强拆。拆违费用纳入征地成本,这样既可节约征地成本,又起警示教育作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