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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在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 法律法规依据

 寒雪707 2017-09-11

关于厘清在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查处在建违法建筑的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用地红线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

(二)市城建规划局应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及时上网公开,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做好违法建筑违反规划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意见。

市综合执法局按照其职责权限,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建设局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违法建筑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

(四)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环保、水利、房管、卫生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理。

第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因依法对在建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予以拆除的在建违法建筑,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市国土资源局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关于全力配合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通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4)272号

第三条  区分职责,明确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查处工作。对农用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是法定的查处主体,在国土部门立案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含地上建筑物的处理)进行查处。

五、《东莞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若干规定》(2009)11号

第三章:对违法用地案件查处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用地红线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变更林地用地红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非法占地违反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拆除或者没收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增强执法效能,及时、有限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已建地上建筑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查处和拆除地上建筑物;对已推填土但未占地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

六、《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13)33号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及时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进行联合查处。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依据,在建设用地上的在建违法建筑,由城管分局进行依法查处;在非建设用地(如:农用地、耕地,水利、电力保护区等)上的在建违法建筑不属于我分局职责范围,应由国土部门、水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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