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 毕节市自2007年开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广大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但在实施过程中低保对象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审定,以及在公平公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的问题。本文就对我市撒拉溪镇、朱昌镇、燕子口镇进行调研,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情况中存在问题,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低保、贫困人口、问题、建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具体体现。中共十七大作出了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大决策部署。毕节市自 2010年政协毕节市四届四次全会期间,参会委员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比较关注,讨论较为热烈。会后市政协对委员们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于 一、农村低保实施基本情况 毕节市 低保标准确定后,全市从市直部门抽派200多名业务技术骨干配合各镇、乡、办事处,对全市130多万农村居民进行家庭经济收入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贫困底数,在此基础上实行以差定补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有13.4万人,约占全市农村人口的11%左右,全年需要低保金7668.5万元,再加上5.3万人需要分类施保(年人均增发240元),需增发保障金1273.6万元,全市年需发放低保金8942.1万元,年人均补助金额为656.5元,2010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实际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218.8万元,调研中随机抽查了撒拉溪、燕子口两个镇所在地信用社,低保金基本可以在镇财政拔款后的一周内,转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二、存在问题 1、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调查中发现,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国家农村低保政策不了解。甚至有的镇乡在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没有认真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神实质,混淆农村低保与农村养老的概念,认为只要是年龄大(65岁以上)的老龄人、丧偶者,无论其子女是否有瞻养能力,均可享受低保;有的因子女之间收入有所差距,其中有个别属贫困对象,无力承担平均瞻养义务,其它有能力的法定瞻养人也不瞻养,老人就把手伸向国家,两眼向上要低保;而相当部分群众认为自已反正得不到享受,参与度不高,推荐评议的群众会不参加,公示了也不关注。 2、农村家庭人年均纯收入核定难。虽然全市是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差多少补多少”的大原则实施农村低保。但由于在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时,各镇乡之间或各村之间,调查的内容、把握的尺度不一,享受低保的对象看上去差距比较大,有的确实一贫如洗,有的却并不贫困。有的调查情况并不属实,或根本没有调查,贫困人口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从享受低保的比例分析,象分配指标似的,贫困村和富裕村享受低保的人口比例均大体相同,导致该享受的没有得,不该享受的反而得到了。 3、乡镇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调查中发现,有的乡镇领导对基层把关不严,凡基层报来的都认可,没有上报的就忽视了。如朱昌镇社事办领导和花厂村的村干部对本镇本村的低保底数并不完全掌握;有的贫困户由于贫穷,在村组里人际关系就要差一些,处在被边缘化状态,群众评议推荐时就没有人提,或因村组干部的个人好恶,随意确定享受低保对象。如撒拉溪镇杨柳村二组的曹福光现已70多岁高龄,2001年儿子曹德权因鼻癌去世,儿媳改嫁他人,两个70多岁的老人带着3个孙子(最大一个14岁),家境极为贫困,却没有享受到农村低保这一惠民政策。 4、农村低保金一户挂名分户享受的现象依然存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个别村,由一户挂名领取低保金,然后再分给其它一户或两户享受,违背了上级有关一户一卡的政策规定。如,撒拉镇杨柳村二组的周光学,每季度领取375元的低保金,然后要分部分给顾庆书,周光山每季度领取225元低保金,然后分部分给小焕英。另据吴维伦、顾庆香、吴维元、顾庆书反映:2007、2008两年他们四人与吴义平共用一个存折,吴义平除2008年共计给过他们300元外,其余时间均被吴义平一人占有,镇村多次处理无果。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界限、享受范围和条件等。 2、加强镇村干部和社事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领会农村低保政策的精神实质,政策界限,补助标准,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3、加强镇村领导和社事办干部的宗旨意识教育,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系基层,心系贫困群众,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党和国家的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急需救济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中去。 4、完善低保对象定审机制。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要扎实抓好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调查,认真召开群众评议推荐会,结合家境调查确定享受对象。在确保重点保障对象(鳏、寡、孤、独)和长期保障对象(肢残、智残和伤残)的情况下,对因天灾人祸导致的暂时困难户,可采取临时救济的方式帮助渡过暂时困难;对那些年轻力壮、好吃懒惰的“所谓贫困户”,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脱贫致富,否则,取消低保享受资格。必要时可建立镇乡与镇乡之间、村组与村组之间的异地交叉审定机制,确保标准的一致性和审定的公正性。 5、完善科学规范合理的农村低保进入退出机制。完善低保户档案,每季度进行跟踪调查,掌握低保户实际情况,同时将介于脱贫与贫困标准边缘的农户纳入管理范围,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经脱贫的,迅速停止享受低保。 毕节市政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组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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