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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

 ╰*月朦胧*╯ 2012-02-23
由于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概念看起来相似,一些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此认识不清,从而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实,不管是我国的税法,还是会计制度,都对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其概念不仅不能混淆,而且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还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商业折扣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入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二、现金折扣

  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但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均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但是,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如果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并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再按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流转税,最后按照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企业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三、销售折让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确认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给予销货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让,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四、销售回扣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由于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据,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销售折扣的常规方法在账面进行反映,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税法明确规定,销售回扣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销售佣金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六、销售返利

  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销售返利如何规范处理均暂无切实可行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供货方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回扣和佣金的税前扣除规定是有一定区别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区分回扣和佣金,不要误把回扣当成佣金。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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