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为产品质量纠纷案中第三人的成功代理

 孙新琦律师 2012-02-25
为产品质量纠纷案中第三人的成功代理
新闻分类:精彩案例  创建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浏览次数:1224   [加新]   [推荐]

为产品质量纠纷案中第三人的成功代理
 
王金安
 
    一、案情简介:
    2000年5月,上海DS压缩机有限公司(简称:上海DS公司)为岳阳XS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岳阳XS公司)订购生产的两台“解吸气螺杆压缩机”上的轴承密封,共同约定采用目前世界顶端技术水准的由天津DM密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DM公司)生产的干气密封。2000年7月上海DS公司与天津DM公司签订了干气密封买卖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
    上海DS公司为保障压缩机的重要配件干气密封的产品质量,于2000年7月提货时特约定岳阳XS公司双方共同到达天津DM公司。经对干气密封进行了现场试验和验收,双方对密封试验和密封结构设计均无异议后,上海DS公司将干气密封提走。
    2001年5月和8月,上海DS公司先后向岳阳XS公司交付两台解吸气螺杆压缩机。
    上海DS公司与岳阳XS公司所签合同项下的压缩机,为岳阳XS公司“重整氢提浓联合装置”的核心设备,此项技术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关系岳阳XS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当岳阳XS公司将上海DS公司提交的一台解吸气螺杆压缩机安装在机组上试机时,即出现螺杆咬合、轴承损坏等不正常现象。因此,第二台压缩机未进行安装,岳阳XS公司经与上海DS公司多次协商不成酿成纠纷。
    岳阳XS公司遂以延迟交货和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及赔偿设备维修费等诉讼请求,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海DS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DS公司也不示弱,以岳阳XS公司拒不如约支付全部货款及质保金为由依法提起反诉。同时又以岳阳XS公司指称压缩机干气密封装置有故障, 若压缩机产品质量系干气密封装置故障而引起,因此本案判决结果与天津DM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将天津DM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而第三人在诉讼中时常成为被告的替罪羔羊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上海DS公司之所以将天津DM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不排除他们认为若“压缩机干气密封装置有故障”系由干气密封质量瑕疵引发的可能性。
    岳阳XS公司委托了岳阳理昂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代理诉讼,其中一位原为重庆市一名记者,后改行专职律师;上海DS公司原本委托上海的两位律师参加诉讼,不知为何中途改换了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首席律师是一位留美的法学博士,曾在美国一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这两位更换的律师在委托手续刚刚办理完毕,立即对岳阳XS公司提起反诉,同时将天津DM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天津DM公司为此案特委托本律师南下去打这场官司。本人自1982年既是专业诉讼律师,曾经历过许多次公开审理的案件大庭的历练。当我听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案情的概要介绍,深深地被案情所吸引。我从各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角度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寻找如何打赢这场官司的突破口和最佳切入点,在我的脑海中已初步构架出这场官司的诉讼方案,我当时暗下决心,一定要为我的当事人打赢这场官司。当时正值2001年8月中下旬,湖南等地洪水肆虐的季节,中央台新闻每天都报道洪讯。但当地的人们仍在有条不紊地从容工作着。
    8月27日上午,本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准时开庭,该法院主管院长亲自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一名庭长任主审法官。因本案专业性较强,上海DS公司一位在全国压缩机专业协会任职的专家特到法庭做专业咨询和解答。而天津DM公司出庭的另一位代理人则是因干气密封先后获中国和美国发明专利而被业内人士尊称为“民族英雄”,同时荣获市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现为中科院院士的行业顶尖人物。各方布下的阵容预示着本案法庭辩论阶段将会异常激烈,究竟鹿死谁手不得而知。                                                               
    二、原告起诉、被告反诉和第三人答辩主要内容:
    1、原告岳阳XS公司诉称:原告于2000年3月与被告上海DS公司签订了《解吸气螺杆压缩机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压缩机为原告氢提浓联合装置的核心设备,而被告无故拖延交货日期,经多次催交的第一台压缩机安装时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第二台压缩机则因到货太迟,错过了氢提浓联合装置的建设工期而无法安装,且同样存在着质量问题,至今未能投入生产使用。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延迟交货及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8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设备维修费31万余元,并承担后期设备维修费用;及支付迟交设备违约金17万余元。                                                         
    2、被告上海DS公司反诉理由及请求事项:反诉人上海DS公司与被反诉人岳阳XS公司签订了《解吸气螺杆压缩机买卖合同》后,反诉人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反诉人未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欠反诉人货款130万元及43万余元的质保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尚欠反诉人的全部货款及质保金,并赔偿反诉人的损失。                                        
    3、被告上海DS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理由:被告上海DS公司称; 申请人与原告签订了《解吸气螺杆压缩机买卖合同》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压缩机中使用的干气密封改用天津DM公司的产品,据此申请人从天津DM公司购买了24套干气密封装置用于上述压缩机上,现原告以产品质量为由将申请人诉于法院。原告指称压缩机干气密封装置有故障,而该密封装置系涉案压缩机的重要部件,如果法院亦认为压缩机产品质量问题系干气密封装置故障而引起,则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天津DM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该公司应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天津DM公司答辩意见:天津DM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法庭上本代理人作出了以下主要答辩:                                             
  ——本案原告岳阳XS公司诉被告上海D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0年3月所签订的《解吸气螺杆压缩机买卖合同》在履行中酿成的纠纷而导致诉讼。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与答辩人无任何法律关系,至于答辩人向本案被告所供密封,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于2000年7月签订的另一项买卖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这两项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应相互混淆。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 ,对本案亦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A、天津DM公司采用当前世界顶端技术水准生产的干气密封,产品质量优异,企业信誉有口皆碑。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交货,因此主机延迟交货不是干气密封的原因造成;B、买方提货时,上海DS公司和岳阳XS公司已派人到现场验收,由天津DM公司对密封当场试验,双方对密封的试验结果、产品质量验收合格后将货物提走,且自2000年7月提货后至今(2002年8月)双方对密封均未提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质量异议,说明密封在产品质量及设计制造上没有质量问题。原告起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不是天津DM公司的密封所致。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不应将答辩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同时亦不应由答辩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本律师发表代理词中的主要观点:                                    
    作为第三人天津DM公司的代理人,本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及时捕捉住庭审中各方的漏洞和对我方有利的观点,主要发表了以下三点代理意见:                
    第一、本案原告与被告是基于双方于2000年3月所签订的压缩机买卖合同履约中酿成纠纷导致诉讼,该案与第三人同被告于2000年7月所签买卖密封的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天津DM公司的干气密封技术先后经过天津市和中石化的技术鉴定;并分别获美国和中国发明专利;国家重点新产品;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在全国已有78台成功应用的业绩。事实已充分证明,第三人的密封在技术上是成熟的、在质量上是可靠的。                                                     
    第三、从本案事实来看,天津DM公司作为生产商确实向被告提供了干气密封,密封质量合格无疑。关于这一点,在法庭的事实调查及当庭辩论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在发言中已经证明了本律师的这一观点。原告的一位代理人在庭审中讲:“本案未涉及第三人”;而被告的代理人L律师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自始至终不认为密封有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L律师的这个观点是客观的。但是,被告的另一位代理人D律师在发表代理意见时却讲:“换了密封,压缩机能正常运转”。本律师认为这一论点与事实有悖,事实是:在涉诉设备调试中,多次发生螺杆咬合、齿轮咬合或轴承损坏现象,正是由于压缩机故障运转异常才导致密封损坏、更换。因此被告方D律师的论点是本末倒置,不能成立。
    因此,原告诉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及迟延交货等诉讼主张无论从法律关系和本案事实上均与第三人无关,即使将天津DM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天津DM公司对本案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案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经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据理力争。而我第三人方则紧紧围绕着该案的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展开论证,以原、被告在法庭辩论中对我方有利的观点为抗辩论据之一,并向法庭表明我方的态度与观点即:在我第三人对本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我第三人愿意协助法庭作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工作。同时适时地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长远合作与共同发展、市场环境与规律、商业常规与惯例等进行简要的分析,摆明利与弊,使原告与被告在激烈的辩论中冷静地、辩证地、客观地解决本案。即促使了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又使我方巧妙的得以金蝉脱壳。法院最终依法认定我第三人对本案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原告与被告在历经五个多月多次交涉后最终自愿达成九条调解协议。
   
   五、评析:
   1、本案给管辖法院合议庭成员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因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各执己见,认为均不应由己方承担设备的质量瑕疵等责任,但质量责任却客观存在,究竟应由哪方承担质量责任,就此专业问题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却难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准确、科学、客观的鉴定。因为在该案中无论原告(被反诉人)还是被告(反诉人)抑或第三人都是本行业的龙头老大、技术权威。在这种情况下,该案的法官在主持调解中,既讲法律、又讲责任和各方利弊,更难得的是主审法官还分析技术问题,力图从中找出症结所在,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
    2、本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答辩和辩论中,若仅仅从诉争设备的压缩机或干气密封的专业技术方面去分析论证质量瑕疵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或出现在那个部件或配件上,将步入一个难以证明的误区。本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从法律关系方面提出观点,摆出事实进行论证,从而成功地摆脱了本案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3、在法庭调查和质证程序中,本律师聚精会神、全神贯注,抓住其他代理人在亢长的陈述中偶然的失误而又对我方有利的矛盾点和漏洞,作为我方代理观点的重要论据,使对方难以抗辩和应答,从而赢得了法庭辨论中的主动,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良好声誉。
 
 
 
(本文作者系世杰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2009年 5月12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