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育科字[2002]10号) 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条件 (一)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家庭,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区市初审鉴定和市级鉴定。对青岛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所需材料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两份; (二)父母及子(女)三人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病残儿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受理与鉴定程序 (一)居级受理。居负责初步审核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家庭的情况,核实病残儿的真实性、父母是否近亲结婚等家庭状况。审核无误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其中,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家庭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用机关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街级受理。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辖区单位或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核实病残儿疾病的真实性、父母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家庭三代以内的亲属是否患有同样的疾病等情况,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属实,同意上报”或“不属实,不予上报”的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将属实者的《申请审批表》上报区市人口计生局,退回不属实者的表格。 (三)区市级受理。区市人口计生局接到所辖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再次审核病残儿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病历等资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调查。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对每一调查环节审核签字。其中,对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把关。 (四)区市级初审鉴定。区市人口计生局组织本区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初审专家对病残儿进行体格检查,查看资料,依据鉴定标准填写《申请审批表》,出具初审鉴定结论。初审结果符合鉴定标准者,报市人口计生委,参加市级鉴定。 五、市级鉴定时间 市人口计生委原则上每年对各区市集中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不单独进行个人鉴定。确有车祸、急性白血病等特殊情况,经区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可组织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单独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每年9-11月组织市级复审鉴定。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的公示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区市初审鉴定和市级鉴定两次公示。 (一)公示地点。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 (二)公示时间。初审鉴定公示为一周,市级鉴定公示为四周。 (三)公示内容。病残儿及其父母姓名、病残儿疾病名称等。 公示期满,区市人口计生局将公示结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公示有异议者,进行简要说明)。公示无异议者,市人口计生委在30个工作日内,以逐级送达的方式,将《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区市人口计生局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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