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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治庸问责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笑看风云6698 2012-03-01
监利县治庸问责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更新时间:2012-1-10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治庸问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治庸问责”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监发〔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治庸问责工作,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展,收集汇总情况,总结经验,推介典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推动我县治庸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开展督导检查,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原则;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原则;
  (三)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督导检查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督导检查时间安排在全县治庸问责动员大会召开之后进行;第二次督导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3月份进行。
第五条  督导检查采取一听(听汇报)、二查(查资料)、三看(看现场)、四访(个别访谈)、五评(组织测评)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治庸问责情况进行 督导检查。
  第六条  开展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宣传发动是否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是否开展作风建设大讨论;是否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查找突出问题和出台整改措施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反映问题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找准本部门本单位“庸懒散软”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明查暗访问责追责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开展明查暗访,并进行曝光;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是否对调查核实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追责问责。
  (四)树立先进典型和曝光反面典型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及时向县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为开展治庸问责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统筹兼顾促进发展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是否做到把治庸问责与创建“三满意”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绩效考核、创先争优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六)总结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是否及时总结工作,上报总结材料;了解各地各部门在治庸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反映和评价,是否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治庸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县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为组长单位的8个督导检查组,每个督导检查组负责督导检查若干个乡镇和县直部门。督导检查组成员由组长单位一名科级领导干部、一名纪检干部、县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和一名特聘监督员组成。
  第八条  各督导检查组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明确方法步骤,把握工作重点,以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治庸问责”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为依据开展督导检查。
  第九条  督导检查组组长单位要创造条件,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导检查组要按照县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督导期限,加强与被督查单位的联系。县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虚心接受督导检查,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督导检查组要注重加强与县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和反馈工作情况。督导结束后,各督导检查组要写出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组成员要严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督导期间,不搞迎来送往,不准接受吃请和任何馈赠,不得干预各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凡违反督导检查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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